当保险产品由审批制转为备案制时,产品开发及销售的每一个细节都需自觉规范。7月2日,银保监会曝光近期人身险产品中的七大问题,其中20家险企被点名警示。

据介绍,2020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印发后,对普通型产品提出新的精算要求。其中精算要求有三大变化:

1

对于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保险产品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的,应当在精算报告中明确说明计算的现金价值不低于本规定所要求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2

对保险期间一年及以内的产品,保单年度中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未经过净保费方法确定的,计算未满期净保费的费用率不应高于定价预定附加费用率。

3

采用自然保费定价的长期保险产品,应当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非平准保费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

银保监会表示,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产品开发,加强销售管理,优化客户服务。不过,在严查产品开发、设计和销售等各流程中,银保监会发现部分保险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问题一:产品材料

机构:东吴人寿、复星联合健康

○ 东吴人寿报送材料不规范,2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费改信息表无相关人员签字。

○ 复星联合健康文件引用有误,报送的某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精算报告引用已废止文件。

问题二:产品设计

机构:北京人寿、瑞泰人寿、平安养老、合众人寿

○ 一类机构仍然进行“长险短做”。北京人寿、瑞泰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平安养老报送的某万能型年金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设计不合理,存在“长险短做”风险隐患。

○ 另一类机构是预定退保率偏畸高。例如合众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利润测试前5个保单年度退保率过高,不符合精算规定。

问题三:产品条款表述

机构:北京人寿、阳光人寿、恒大人寿、北大方正、瑞华健康、国宝人寿、昆仑健康、平安健康、友邦人寿、恒安标准、东吴人寿

○ 一类机构是条款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相符,例如北京人寿报送的2款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相符。

○ 另一类机构更为常见的是,产品条款责任相关判定条件约定不合理,例如阳光人寿、恒大人寿、北大方正、瑞华健康、国宝人寿、昆仑健康、平安健康和友邦人寿等公司报送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等待期”、“保障责任”或“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可能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问题。

○ 第三类机构在续保约定方面存在不合理,例如恒安标准、东吴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公司如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同续保,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问题四:产品费率厘定

机构:德华安顿

在产品费率厘定方面,有的机构我的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在保费中的比例超过监管规定。例如德华安顾报送的某医疗保险,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比过高,不符合相关要求。

问题五:产品组合缺陷

机构:海保人寿、人保寿险

目前,市场上很多产品都进行组合,形成保险计划,但是有时在销售方面,销售规则不同程度存在缺陷。例如海保人寿、人保寿险报送的某附加两全保险,费率和现价计算考虑了主险重疾发生率,但未对主险和附加险比例关系进行限制,在组合销售时可能存在保险产品异化为理财产品的风险隐患。

问题六:准备金计提

机构:弘康人寿

准备金计提是保险公司精算方面很专业的操作方式,一般消费者无法发现,但是偶有计提方式不合规。例如弘康人寿报送的3款产品,精算报告关于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式与精算规定要求不相符。

问题七:销售误导

机构:新华保险

据监管机构通报指出,新华保险某长期分红年金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在某省集中暴露,引发非正常退保和群体性事件风险。

经监管核查,新华保险销售宣传中存在以下问题:

○ 夸大收益。部分保单存在“十年翻番”的误导宣传。

○ 隐瞒保险期间。该产品保险期间为保单生效起至投保人80周岁,部分投保人误以为保险期间为10年,84%的保单将于今明两年满10年。

○ 隐瞒退保有损失。不告知投保人提前退保只能领取保单现金价值,扣除费用之后的现金价值可能低于投保人所缴保费。

银保监会表示,这些问题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追责。

监管警示

○ 严禁异化产品设计,通过现金价值计算、退保率、费用率等精算假设参数调整变相突破产品监管规定。

○ 严禁主附险搭配错乱,产品销售使用偏离设计初衷。

○ 严禁对产品期限、保险利益等进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