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6个月,人身险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已划定。1月12日,银保监会披露信息,39家人身险公司由银保监会直管,52家人身险公司由相关地方派出机构直管。综合此前关于财产险公司及再保险的监管主体职责统计,银保监会直管75家险企,各地银保监局直管116家险企。

2021年1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实施前,人身保险公司均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调整后,综合考虑公司重要性、资产规模、风险状况等指标,我们将91家人身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39家,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52家。本方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2020年7月21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其中,直接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本方案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人身险公司

监管主体职责的划分

下面,先来看看人身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的划分。

银保监会负责所有人身保险公司筹建、开业、解散、破产、合并、分立,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备案;负责直接监管的人身保险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银保监局负责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相关许可事项。涉及注册地(住所、营业场所)跨辖区变更的,审批过程中,原属地银保监局应征求迁入地银保监局意见;人身保险公司在辖内设立(筹建、开业)、撤销省级分公司审批工作和其他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等事项审批过程中,应征求该人身保险公司所属监管机构意见。

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定、完善行业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开展市场运行情况统计、监测和分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统筹负责跨境监管交流与合作;负责直接监管人身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相关日常监管工作。

银保监局负责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以及银保监会授权或委托开展的其他监管工作。

银保监会可结合工作需要,对监管职责划分进行必要调整,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财产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

监管主体职责的划分

下面,再来看看财产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的划分。

银保监会统筹监管整体政策。包括提出监管工作目标规划和工作重点、统筹机构管理、统筹监管标准、统筹监管数据、统筹监管报告、统筹监管协商联动机制等。

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监管主体职责包括:市场准入退出管理、非现场监测和风险分析、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准备金监管、产品监管、资金运用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监管、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等。

按照公司分支机构分布确定协同监管局。协同监管局配合银保监会或属地监管局,做好辖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

银保监会可结合工作需要,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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