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猫妹

来源| 大猫淘保

“XX晚报头版头条:江苏10月投保寿险“双录升级”,以前你怕保险公司骗你,现在保险公司怕被你骗(特别是胖的,瘦的或者三高人群)!”

说实话,看到有人转发这条“全城通告”来咨询猫妹时,猫妹感觉某些保险销售人员的节操真的是碎了一地。真应了那句话,卖保险的不都是坏人,但坏人已经来卖保险了。

那就说说这件“都上报纸”的大事儿吧。

01 啥是“双录”

其实,报纸上说的这件大事儿也不是啥稀罕事儿,就是从10月1号起,江苏投保1年期以上寿险都要录音、录像(简称“双录”)了。

要说这双录,在保险业并不是第一次。

2017年,根据原保监会印发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的需“双录”:

1)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2)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

3) 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这次江苏银保监局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人身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要求将双录的范围扩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向自然人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时,销售过程都要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来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双录环节,按照监管要求,录什么都是有“剧本”的,不同公司的不同产品“剧本”会略有不同,但一般会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 销售人员需要自报家门,出示自己的相关证件验明正身。

● 告诉客户,他买的是什么公司的什么产品,具体的产品名称是什么,每年缴费多少钱,缴费期多少年,保障期多少年,向客户展示保险计划、缴费金额等信息。

● 做风险提示,比如类似“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您需要如实告知、填写您的投保信息。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可能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说明保险责任。

● 展示合同的免责条款内容,甚至要求逐字逐句念出来,请客户阅读签字。

● 如果是带有投资理财性质的产品,还要说明最低保底利率是多少,收益是浮动的,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退保损失等。

● 说明犹豫期内退保的权利和超过犹豫期退保的损失。

● 让客户亲笔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在投保资料上签字。

这一套流程下来,说实话挺繁琐的,一切顺利可能也要录大概15分钟,如果遇到点小问题,或者客户提出疑问,可能时间就会拖得更长。

02 “双录”到底想干啥

其实,双录根本不像“全城通告”里说的,保险公司为了看客户是不是健康的人,还看什么身高、体重,特胖、特小,当自己是体重秤、X光机了,咋不说能看相,能预知客户会不会出险呢……

监管机构之所以要求双录,是为了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初衷是治理销售误导、维护消费权益。

现在的保险销售过程大致是这样:销售人员和客户接触,发送保险计划书,配合微信沟通、电话沟通、面谈等方式讲解保险,然后见面签单。

在这个过程中,因为没有监控性,可能存在销售动作变形乃至误导行为。比如该提示的风险不提示,夸大扭曲保险功能,不告知退保损失,诱导客户做不实告知,代签保单等行为。

有了双录,虽然不能完全消灭销售误导,但是在关键问题上还是会起到一定的提示和震慑作用。

作为客户,一定要认真对待双录。

在整个双录过程中,因为“剧本”是固定的,作为客户,需要配合的就是说“清楚了”、“确认”、“同意”,签字,抄写风险提示。

建议大家一定要带着脑子来回应,不要当木偶,如果听到跟自己之前了解到的内容不相符的,一定要及时提出异议。

为啥?

因为双录其实保护的并不只是客户的权益,还有一方的利益通过双录也得到了保护,那就是保险公司。

在销售过程中,参与方其实有三个,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银行客户经理等等),客户。

其中,保险销售人员一手托两家,跟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向客户推销产品,然后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因为销售人员的逐利性,销售误导难免发生。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目前并不能很好地控制他们的误导行为。但一旦出事儿,客户找上门,最后赔钱了事、承受损失的却是保险公司。

从猫妹接触的一些事例看,有些闹起来的客户,并非是无辜的,甚至有些“黑产”,专门从销售瑕疵下手,打压保险公司全额退保《退保、理赔找人代劳?我劝你千万要小心》。

如果有了双录,那么这类销售瑕疵将会大大的减少。如果客户再想以不是自己签名,销售人员没告知风险,没说明免责事项,没提示收益不确定性来投诉保险销售误导,难度会大大增加。

所以,已经开始双录的地区,请认真对待;还没双录的地区,也别被忽悠着去买保险。

转这类骗人消息的保险销售,赶紧拉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