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经济大环境之下,加上《资管新规》破刚兑的要求,理财、资管和私募产品的违约已经成为常态。

虽然说“买者尽责,买者自负”,但是对于很多投资人而言,还是很难接受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违约。于是乎:举标语、投诉、信访、聚集挂横幅以及媒体爆料,成为了投资者们最后的倔强。

这一系列的行为,被称之为“按闹分配”。

在过去刚兑的年代,“按闹分配”似乎是一个正确的命题。很多时候,金融机构怕事情闹大以及影响自身的声誉,都悄悄默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不过前提是金融机构自身实力雄厚,又比较爱惜羽毛;更多的如网贷平台和私募,则是另一个故事了。

但是毫无疑问,今天“按闹分配”的土壤似乎已经越来越小。破刚兑,监管是认真的。当今天的投资者购买的理财产品,再次出现违约或者逾期的时候,按闹分配究竟是否有效逻辑?这是一个值得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按照三公子(ZX三公子)的说法:按闹分配的逻辑是什么?不讲道理讲ZZ、不谈项目合规谈管理失职、不说投资有风险说虚假宣传。

“按闹分配”有三种情况:找融资人、找管理人、找代销渠道,其实无外乎就这三种,按闹分配效果如何?有肯定是有的,但是要区分。

理财违约月月有,按闹分配几时休?

一.哪种按闹分配有效?

按闹分配是有效的,不过有着严格的前提条件和标准。

那就是对于那些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且交易对手没有终极风险,仅仅只是因为某些原因导致的流动性风险,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项目,按闹分配是有效的。

这样的项目包括哪一类呢?其实就是政信和优质房地产企业的项目或者资管计划了,当然了网红区域除外。

其实业务逻辑很简单,对于政信类的项目而言,一个地方的平台公司的信誉和地方政府是深度绑定的,可谓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一旦地方平台项目出现逾期,会对当地其他城投平台产生影响,对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也是负面消息。一般而言,都会不遗余力通过各种斡旋和资源调节,来完成兑付。

正是这样的逻辑,一方面强化了市场津津乐道的“城投信仰”,另一方面也引发了投资者对于政信类项目的疯抢。‘

对于房地产而言,逻辑类似。尤其是排名前100的房地产企业,能够上榜克尔瑞或者其他榜单,成为了房企努力奋斗的目标。毕竟这是和金融机构合作的前提和基础,一旦某一个项目出现逾期之后。往往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引发银行抽贷以及券商、信托等机构业务通不过等现象。除非已经认定破产的,房企一般也是会尽力兑付掉。毕竟市场声誉是资产,要想继续混,就要好好珍惜。

以上两类项目,按闹分配是有效的。

二.哪些类型的项目,只能自行承担风险?

整体而言,就是以下这几类。

网红区域的政信项目,要看情况;小型房地产企业,披着国企外衣的假国企以及工商企业类项目。

从违约的数据来看,这三类项目的占比比较高的。即使出现了问题,即使投资者再怎么闹,都无济于事。

这样的例子有很多很多,说出来都是泪。

比如那些坑了一波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上市公司,包括辉山乳业、神雾环保、乐视、暴风集团、这是比较知名的上市公司;另外还有比如GZ区域的政信项目,兑付的是少数,待解决的是多数;以及像安信、青海省投这些代表。

工商企业会破产,尤其是在疫情的当下,企业的经营面临着更大的不确定性。而对于上市公司,风控手段大头是股票质押,一旦退市这些股票就是一堆废纸,一文不值;兑付根本没有资金来源,况且现在壳资源不在稀缺,卖壳求生基本玩不转了。

当然还有民企换装,P2P以及各种不靠谱的私募产品。

对于这些类型的项目,按闹分配基本无效。没钱就是没钱,现在又有了破产制度,更是无可追溯。

三.《九民纪要》之下,两个案例的启示?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先看一下去年和今年年初发生的几个典型案例,对投资者而言又是一个新世界。闹是可以的,但是其实更应该理解为合法合理维权;手段尺度大一点,但是不要越界。

在去年的基金代销案件中,最终建行被判定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的案例可以参考,这里不再进行展开,仅论述事情的精髓。

基金代销案

一般而言,买基金亏损是常态,而且基本上都是投资者自行承担。但是本案却判定银行违规,为什么呢?主要源于以下几点原因;

最严基金代销案例宣判,传递了怎样的信号,又给我们怎样的启示?

1.客户虽然是中风险评级,但是此前购买的理财产品皆为一级风险(低风险),即保本类产品;而且风险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了自己对于本金损失的不能承受;

2.理财经理推销的基金也是中风险评级,和投资者风险等级一致,但是依然判定银行败诉。原因在于基金的风险评级由三方机构给出,而理财客户风险等级依据的则是银行自己的标准。而且基金三方评级存在利益相关不中立的原因,因此还是被认为推荐了不适合的产品;

3.投资者签署了风险承诺书,但是判定无效;这个就是《九民纪要》的厉害之处,如果理财经理没有告知风险,而是简单说了产品并让客户签字的话。承诺书和签名无效,银行依然承担推荐不当的责任。

信托案

相对应的,则是C先生与2011年购买的JL信托案件,C先生起诉代销机构(还是建行山西分行),记过被判定自行承担后果。

《九民纪要》之后,信托纠纷第一案,传递了怎样的启示?

两者呈现截然相反的结果,原因是不一样的:

1.2011年理财处于野蛮生长的阶段,双录什么的根本就不存在;因此在认定责任的时候,只能依据C先生的过往投资经历。发现本人多次购买过信托这一高风险产品,因此被认定为知晓信托风险,因此判定建行不担责任;

2.就C先生起诉的建行是否属于共同受托人以及投资者实际损失,都被驳回了;信托合同中没有显现该信托中建行是受托人这一要素,而且由于信托财产至今没有清算和分配,实际损失依然确定不了,所以就没有判定;

其实归根到底在于管理人和交易对手的问题,起诉代销机构就行不通了,这是该案件的启示。

四.哪些启示和教训?

金融机构套路深

金融机构一般不会有管理问题,就算有问题,也在那一份厚厚的合同书中将问题责任撇的一干二净。而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根本无力读懂这样的合同。

所以面对强势的金融机构,按闹分配本身没有意义;只能讲ZZ和顾大局了。其实投资者想要的就是刚兑,但是监管不允许。

投资者要学会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这恐怕是很多投资人难以接受的。这个也能理解;买了十几年的理财突然本金没了,谁也受不了。

从另一方面来看,一两年单业务出现风险,对金融机构本身没有什么影响。就信托行业而言,所有公司都出现了项目违约;但是如果是金融机构本身管理出现问题,比如像类似于安信这样的,另当别论。

找代销渠道最容易,也最不解决问题

现实中投资者出现问题,一般都是找代销渠道而不是管理人或者交易对手。原因显而易见,代销渠道多啊,比如银行;而管理人则在一个固定地方,空间上存在很大困难;更不要说交易对手了,那更是理都不会理会一般投资者。

更有甚者,一般而言代销机构不会对投资者做出过分行为,比如银行;有些代销机构会恶心投资者,比如某三方财富公司。但是有些管理人就不一样了,去年好几家信托公司,直接把维权投资者送到公安部门,说是扰乱秩序,确实有失水准。具体名字,这里不提及

所以闹了最后,还是要看责任的分配。如果是代销机构的推介不当,那么做出相应赔偿,如果是管理人,那就要看管理人是不是良心机构,为投资者服务了。

理论丰满,现实魔幻;

也许,这就是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