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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诉讼事项未按规披露,远兴能源及相关人员被罚

12月23日,远兴能源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及3名相关人员合计被罚800万元。

经查,2009年12月10日,公司等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能源)签订《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公司向中煤能源转让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大矿业)51%股份。之后协议各方根据约定对蒙大矿业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后公司持有蒙大矿业34%股份,同时约定基准日(2009年6月30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承担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方承担。

2020年12月21日,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审旗国资公司)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蒙大矿业,请求以乌审旗国资公司2016年的追溯性评估报告为依据,判令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1.06亿元,诉讼标的金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32%。

2021年11月17日,乌审旗国资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蒙大矿业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2.23亿元。

2021年12月3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差价22.23亿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35%。

上述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22年4月12日才首次披露。

证监会做出如下处罚:

对远兴能源处以400万元罚款。

宋为兔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应当知悉蒙大矿业重大诉讼事项,参与审议公司2021年半年度、2021年年度报告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相关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万元罚款。

孙朝晖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应当知悉蒙大矿业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相关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纪玉虎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知悉蒙大矿业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相关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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