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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与提价之争:北京供暖费的协商与求索之旅

万木桥/文

每年的11月15日,是北京供暖的起始计价日,居住在北京的居民,缴纳了供暖费之后,室内稳定的20℃气温,足以让其惬意地享受着暖和的冬季,过得比长江流域的居民还要舒服。

不过,对供暖公司用什么燃料供暖,相信绝大部分的居民没有时间问也没有兴趣去问。但有这么一位北京市民,在给供暖公司缴纳了16年的供暖费后,一次偶然机会,突然发现供暖公司未说明的秘密。

于是,一场与供暖公司、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协商与求索之旅,就从2020年这位居民明白过来的时候就开始了。

疫情期间发现供暖费标准不对

蒋先生居住的贵园小区是北京亦庄经济开发区的一个高端小区,环境优雅,又是集中供暖,冬天缴纳了暖气费之后,居住体验是说不出的棒。而这里的物业管理也一直保持了严格的标准,让居民习惯了这里的居住环境。

2004年10月23日,蒋先生与负责此间供暖的贵园热力公司签署了《供暖协议书》,合同约定的供暖费价格是每平米24元。而第七条约定了价格调整的条件是“如果国家政策有变化,价格随国家政策规定而变化”。

签完协议后,蒋先生就按照协议价格支付了10年的供暖费用。到2014年贵园热力公司进行煤改气,并单方面将供暖价格提到了每平米30元,蒋先生没有意识到涨价,依然习惯性按时缴纳。

但到2020年疫情期间,蒋先生无意间整理供暖协议和相关缴费单,结果发现贵园热力公司已经多年按照每平米30元收取供暖费了,与2004年《供暖协议书》约定的每平米24元的价格不符。

进一步研究发现,2004年签署的《供暖协议书》供暖费依据是北京市政府京价(商)字(2001)372号(以下称“372号文件”)等文件精神。而该文件精神规定了3种价格情形。第一条规定热力集团供暖价格统一为每平米24元;第二条规定按照锅炉燃料不同设定不同价格,其中燃煤价格为16.5元,燃气价格为30元;第三条规定热电厂基础供暖价格为25元。

蒋先生认为,第一条与第三条的价格是按照热力公司类型进行的定价,与燃料、供暖模式没有关系,价格调整只能随政策变化而变化,《供暖协议书》约定的价格是参照第一条规定的价格约定的。第二条的价格是按照燃料不同进行的规定,燃料的变化就是调整价格的依据。

2014年贵园热力公司进行煤改气,在未重签协议的情况下,将供暖价格提高到每平米30元,实际上是按照372号文件的第二条收费标准中的燃气标准收取,蒋先生认为已经构成违约。

实际上,在2019年11月15日,北京市政府发布了《本市现行供热销售价格表》(以下称2019年供暖政策),2019年供暖政策的民用供暖价格并没有变化,与2001年供暖政策保持了一致。于是蒋先生与贵园热力公司协商,要求按照《供暖协议书》约定执行,遭到贵园热力公司的拒绝,随后等来了贵园热力公司的起诉状和法院的传票。

法官修改诉讼请求

2024年11月,贵园热力公司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本文简称一审法院)发起诉讼(即本案),要求以提高后的单价30元进行收费,蒋先生要求依法履行协议约定价格24元。共3个证据:各方均认可的《供暖协议书》、2001年供暖政策、2019年供暖政策。其中2019年供暖政策文件是贵园热力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

诉讼的结果,蒋先生毫无意外的败诉了,但败诉的原因却有点奇怪。

蒋先生说,从判决书上看,首先是法官“贴心”地调整了他的诉讼请求,他的诉求是“履行协议约定的价格24元”,结果判决书上在陈述阶段明确陈述了此诉讼请求,但在判决时却将其改成了“主张贵园热力公司供热不足”。

其次,法官对贵园热力公司提交的2019年北京市供暖政策的文件,没有在庭上展示和质证,也没有对2001年的供暖政策和2019年的供暖政策进行对比,就做出了支持贵园热力公司的判决。

蒋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2024年12月10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再审审查法院)申请再审,申请理由有三:一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官不交换关键证据、一审法官篡改其诉讼主张。

再审审查法院审判长王某珂、审判员左某星、杨某琳审理了此案,结果是驳回了蒋先生的再审申请。驳回理由中,关于供暖费的确定标准是根据该院此前的一个判例所查明的事实——贵园热力公司在2014年前采用燃煤和天然气混合供暖模式,372号文件并未明确此种供暖模式的收费标准,2014年由燃煤供暖改为天然气供暖后确定的每平米30元的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再审申请被驳回之后,蒋先生将流程走到了检察院系统。2025年4月27日,蒋先生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蒋先生申请监督的理由3个:一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官不交换关键证据、一审法官篡改蒋先生的诉讼主张。结果不出意外的是,该案检察官孟某霞,助理鲁某江驳回了蒋先生的检查监督申请。

蒋先生的疑惑

蒋先生认为,他和贵园热力公司就供暖费标准引发的官司焦点十分明确,就是贵园热力公司一方要求提价,而蒋先生一方则坚持履行2004年签署的《供暖协议书》。而从证据角度看,各方均认可的《供暖协议书》及两份北京市的供暖政策清晰无比。

“这个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十分简单,易于判断”,蒋先生说“合法有效的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只要依据《供暖协议书》判断出毁约方、履约方,支持履约方即可”,“但我就不知道为什么,从一审、二审到检察院环节,总会拿一些对方甚至都没有主张过的请求和证据来驳回我的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再审审查的法官王某珂,一方面驳回了蒋先生的再审申请,同时在一份笔录中认为一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错误。该笔录中,王某珂称“政策确实没有发生过变化,一审对政策变化这点的认定确实是错的,我(王某珂)也给一审法官留言发了申诉建议”。

关于蒋先生提出一审法官不交换关键证据的事实,在笔录中王某珂明确表示:“一审卷宗中未见(一审法院)将该证据送达给你(蒋先生)的记录”。

在王某珂驳回蒋先生申请的正式裁定书中,所采信的说法是“根据本院(2016)京02民终9209号案件中查明的事实,贵园热力公司在2005年供暖时采用燃煤、燃气混合供暖摸索……372号文件中并未明确该种型(判决书原文——注)式的具体收费标准。2014年2月20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具技管……文件,同意贵园热力公司由燃煤供热改为燃气供热”,贵园公司将收费价格提高到30元符合2001年供暖政策。

蒋先生表示,这份再审审查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让他目瞪口呆,最引人注目的是法院认定贵园热力公司2014年前采用混合供暖模式的表述——燃煤锅炉和燃气锅炉的构造完全不一样,同一个锅炉不可能今天烧汽明天烧煤,这种混合供暖违背自然规律,不可能存在,在北京闻所未闻。

更重要的是,在一审中,贵园热力公司的律师也没有提出该公司2014年前采用混合供暖的主张,再审审查法官如此“贴心”进行事实认定令人疑惑。因此,再审审查法官在裁定中认为贵园热力公司按每平米30元收费符合政策规定。

蒋先生表示,政策规定的价格有多种,贵园热力公司每平米30元的收费标准虽没有违反政策,但违背《供暖协议书》的约定,他举例说:张三的媳妇是女的,别的女人也是女的,但不能说别的女人是张三的媳妇,结婚证才是判定夫妻关系的唯一依据。《供暖协议书》才是本案的“结婚证”。

而检察院驳回蒋先生检察监督申请的原因,是“2015年起蒋先生多次按照30元价格交纳供暖费,期间未对收费标准提出过异议”。蒋先生认为“未提出异议”为虚构事项,事实上2021年以来,多年供暖费都是经过诉讼判决才履行的,“没有异议何来诉讼?”

针对检察院的驳回理由,蒋先生有些无语。他说,骗子行骗成功后,到被骗者发现之时一定是有时间间隔的,被骗者在这段时间内一定是没有异议的(因为尚未认识到被骗),“被骗者在发现受骗之前没有提出异议,所以骗子就不是骗子了,行骗行为就应当受到保护”的逻辑是是荒唐的。难道“骗子行骗成功就不是骗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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