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百川IPO疑云:实控人亲属持股,非法占地、股东曾翻脸
《电鳗财经》文/电鳗号
2025年9月 18日,证监会同意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纳百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纳百川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热管理、燃油汽车动力系统热管理及储能电池热管理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电池液冷板、电池集成箱体、燃油汽车发动机散热器、加热器暖风等。
2022年至2024年,纳百川营业收入分别为10亿元、11亿元、14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13亿元、0.98亿元、0.95亿元。
《电鳗财经》注意到,纳百川员工持股平台中,有几人未在公司任职,部分人员为公司实控人亲属;纳百川前身曾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的情况;而曾在公司任职的股东张勇,因赔偿金与公司对薄公堂,并未出席与审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的股东大会。
员工持股平台疑云
《电鳗财经》注意到,纳百川员工持股平台中,有几人未在公司任职,部分人员为公司实控人亲属。
纳百川的员工持股平台为纳百川科技、鑫澳科技。其中,纳百川科技持有纳百川1014.8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12%;鑫澳科技持有公司9.5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1%。
公司称,员工持股平台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主要为认同公司经营理念、企业文化,具有培养潜力且对公司具有忠诚度的员工,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对公司贡献较大的人员。
然而公司招股书显示,纳百川科技合伙人中,李学荣、李晶、张丽云、娄益桓并未在纳百川任职。
其中,李学荣系公司前员工,李学荣、张丽云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娄益桓、李晶家庭成员曾对公司发展提供帮助,故给予部分股权。
上述人员中,李学荣持有纳百川科技出资份额为89.67万元,出资比例为4.48%;李晶、张丽云、娄益桓所持纳百川科技出资比例分别为3.1%、1.93%、0.79%。
本次发行前,陈荣贤、张丽琴、陈超鹏余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纳百川合计55.58%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中,陈荣贤和张丽琴系夫妻关系,陈超鹏余系陈荣贤与张丽琴之子。
其中,李学荣是张丽琴姐妹张玉琴之配偶,张丽云则是张丽琴的妹妹。
根据纳百川招股书,公司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791.74万股普通股,拟募资金额为72900万元,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12亿股股份。按照上述发行股份上限、募资金额计算,则纳百川每股发行价约为26.11元,发行后总股本1.12亿股对应市值约为29.24亿元;纳百川科技所持公司发行后9.09%的股份,对应的市值约为2.37亿元。
按照上述所持纳百川科技出资比例计算,则李学荣、李晶、张丽云、娄益桓所持出资额比例对应的市值分别约为1063万元、735万元、457万元、187万元。
李学荣、张丽云均为纳百川实控人张丽琴亲属,两人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是否存在向两人输送利益的行为?娄益桓、李晶家庭成员,曾对纳百川发展提供过什么帮助?
非法占用集体用地
《电鳗财经》注意到,纳百川前身曾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的情况,被泰顺县国土资源局处罚后,退还集体用地等事项未履行,后被强制执行。
纳百川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纳百川有限”)是纳百川前身,曾用名泰顺纳百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纳百川招股书显示,纳百川有限由张丽琴、陈荣波、张传建共同出资设立。泰顺纳百川设立时注册资本580万元,其中张丽琴以货币出资406万元,占比70%;陈荣波以货币出资87万元,占比15%;张传建以货币出资87万元,占比15%。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温泰行审字第25号)显示,申请人泰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泰土资罚(2013)7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纳百川有限于2013年8月15日,未经批准擅自在彭溪镇水尾村动工建设仓库,至同年9月27日建成一座一层砖混结构已封底的建筑物。经实地勘测,该建筑物占地面积551平方米,建筑面积551平方米。土地权属为彭溪镇水尾村集体土地。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的土地类型为林地,在《彭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上确定的用途为林地限制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泰顺县国土资源局认为,纳百川有限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仓库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性质上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纳百川有限退还在彭溪镇水尾村非法占用551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二、限纳百川有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彭溪镇水尾村非法占用551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建筑面积551平方米;三、并处非法占用551平方米土地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1020元整。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4年1月3日送达给被申请人纳百川有限,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3月16日,申请人泰顺县国土资源局向被申请执行人纳百川有限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仅自动履行了处罚决定的第三项内容,其余两项未履行。为此,申请人泰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9日向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的一、二项内容。
经审查,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泰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泰土资罚(2013)7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二项内容,并由泰顺县国土资源局自行组织实施。
纳百川有限为何会出现上述非法占地的情况?在泰顺县国土资源局送达催告书后,公司为何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中的一、二项内容?
股东曾翻脸,对簿公堂
《电鳗财经》注意到,纳百川第八大股东张勇曾在公司任职,并获得公司实控人陈荣贤所赠股份。但在张勇离职后,双方因赔偿金翻脸而对簿公堂。
根据招股书,张勇已离职。
根据陈荣贤分别与潘虹、徐元文、张勇签订的《关于纳百川控股有限公司股份转赠协议》,陈荣贤于2019年8月2日分别将所持纳百川有限63万元、63万元、220.5万元股权赠予给潘虹、徐元文、张勇,潘虹、徐元文、张勇持有获赠股份期间,将上述股份的投票权、董事及监事选举权、选择管理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包括签字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陈荣贤行使,授权期限至受赠方失去公司股东身份之时。
2023年7月28日,张勇向马鞍山雨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纳百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7.54万元,以及支付工资11.61万元,并向其开具离职证明。
2023年10月24日,马鞍山市雨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皖马(雨山)劳人仲裁(2023)277号),裁决:“驳回申请人张勇的仲裁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11月15日,张勇不服上述裁决,向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纳百川股份与马鞍山纳百川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不变。经双方协商,纳百川与张勇就前述事项达成和解。
值得注意的是,纳百川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名,代表认缴股份8154.7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7.37%,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股东张勇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未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进行投票,未出具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其持有公司股票220.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3%。
2024年2月21日,张勇出具《关于股东大会事项的确认函》,确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程序、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各项议案内容、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无异议,并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各项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且对本人具有约束力;本人不会通过诉讼、仲裁或其他途径主张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撤销或者不成立”。同日,张勇签署了与公司上市相关的各项声明承诺文件。
针对上述问题,《电鳗财经》曾向纳百川求证,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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