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通(300379.SZ)通过子公司连续四年财务造假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览富财经网消息,11月25日公开信息显示,*ST 东通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第一、*ST 东通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12月,*ST 东通收购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策科技)100%股权,泰策科技成为*ST 东通全资子公司。2019年至 2022年期间,*ST 东通通过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ST东通披露的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 东通2019 年至2022 年分别虚增收入 6,145.10 万元、8,485.06 万元、12,550.58 万元、16,052.95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2.29%、13.25%、14.54%、17.68%;2019 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利润5,222.79 万元、5,877.42万元、7,948.22 万元、12,369.20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4.11%、22.72%、30.35%、219.43%。
第二、*ST 东通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2年6月至11月,*ST 东通多次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或注册稿。2022年11月15日,*ST 东通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2023 年6月7日,*ST东通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发行的股数为106,024,096 股,募集资金总额2,199,999,992元。*ST东通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ST 东通2019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在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黄永军作为*ST 东通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泰策科技时任董事,明知并放任、默许*ST 东通虚增收入、利润,为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签字保证*ST 东通2019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
徐少璞作为*ST 东通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泰策科技时任董事,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ST 东通 2019 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
齐红作为*ST 东通时任监事,在案涉期间负责泰策科技财务工作,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ST东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
李忱在*ST 东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21年12月起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李鹏自2019年9月起任泰策科技总经理、2021年12月起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李宁在*ST 东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任泰策科技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陈忠国在*ST 东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监事,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决定如下:
第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处分。在2025 年11 月25 日至2030年11 月 24 日期间,不接受其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第二、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永军给予五年内不接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处分。在 202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30 年11 月24 日期间,不接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第三、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黄永军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在 2025 年11 月25 日至2035 年11月24日期间,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徐少璞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在2025 年11 月25日至2028年 11 月 24 日期间,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五、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黄永军,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徐少璞,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李忱,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李鹏,时任监事、在案涉期间负责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工作的齐红,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李宁,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监事陈忠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公开资料显示,*ST东通主营业务是提供基础软件中间件、网络信息安全及行业数字化产品、解决方案及服务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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