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立方披露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此前被立案股民可报名挽损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林宜采 编|深海
11月26日,ST立方发布《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因买卖合同纠纷,ST立方全资子公司立方数科(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立方数科、立方公司或原告)以哈尔滨工大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大公司或被告)为被告,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本案与哈尔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国智公司等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将对本案与该合同诈骗案件并案侦查。依据该《情况说明》,原审法院认定“立方公司与哈工大公司之间的纠纷有经济犯罪嫌疑,本案处理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存在关联,本案处理须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并据此裁定驳回立方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在二审裁定后,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出具《关于撤销2024年12月2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的说明》和《关于澄清2024年12月2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的内容描述》两份公文,撤销了《情况说明》,并对《情况说明》的内容进行澄清。由于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出具的上述两份公文形成于二审裁定后,属于新发生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立方公司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而非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对原裁定再审。综上,立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立方数科(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ST立方称,因本次民事诉讼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因其他第三人涉嫌的刑事案件存在关联,本案处理须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目前的民事诉讼虽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但公司可以另行起诉,本次民事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值得关注的是,4月28日,ST立方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ST立方于2025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32025001号)。因定期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对此,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晏维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上市公司信披不及时、不准确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上市后到2025年4月28日之间买入,且在2025年4月2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立方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
天眼查资料显示,ST立方涉诉关系81条,开庭公告6条,立案信息2条。
$ST立方(30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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