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子公司破产清算更换管理人,此前预处罚已下达股民可索赔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肖文竹 编|深海
3月10日,东方集团发布《关于子公司破产清算更换管理人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召开的公告》。
2025年12月19日,东方集团下属子公司厦门东方银祥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祥油脂”)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关于受理破产清算的《民事裁定书》。2026年1月30日,东方银祥油脂收到厦门中院(2026)闽02破39号《决定书》及厦门中院发布的《公告》,指定东方银祥油脂管理人,通知东方银祥油脂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6年3月10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近日,东方银祥油脂收到厦门中院(2026)闽02破39号之一《决定书》及公告,厦门中院重新指定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担任东方银祥油脂管理人,变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为2026年4月8日9时30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东方银祥油脂破产清算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3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24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经查明,2020年至2023年,东方集团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8.97亿元、48.65亿元、65.43亿元、8.25亿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更正前,下同)的25.2%、32.05%、50.44%、13.56%,分别虚增营业成本38.75亿元、48.44亿元、65.3亿元、8.24亿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23.74%、29.57%、45.43%、11.45%。东方集团2020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一、对东方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二、对张宏伟处以1000万元罚款;三、对孙明涛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四、对党荣毅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五、对康文杰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六、对戴胜利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七、对张惠泉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八、对吕廷福、刘艳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此,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晏维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东方财务公司”是“东方集团”的“内部银行”,东方集团在“东方财务公司”的“存款”,如果流向控股股东,有可能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股价受存贷危机影响下跌,股民无端遭受损失,可以向上市公司发起索赔以挽回损失。凡是在2021年4月30日至2024年6月1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4年6月18日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东方集团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东方集团参与招投标项目527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5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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