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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星农预处罚下达,受损投资者可报名索赔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周慧 编|深海

3月17日,*ST星农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某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3号)。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如下:2023年,*ST星农全资子公司巴州星光致远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致远)开展虚假棉花采收、咨询服务、推广服务等业务,公司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6,072.74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9.69%;虚增利润总额528.9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77%,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年9月27日,*ST星农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浙江某监局认为,*ST星农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何德军,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郑斌,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星光致远时任总经理刘涛,负责星光致远经营管理,组织、决策、实施案涉虚假业务,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负责人吴海娟,负责公司财务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某监局拟决定:一、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二、对何德军、郑斌、刘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三、对吴海娟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8.1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第9.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浙江某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对此,已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雷达财经表示,上市公司信披不及时、不准确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24年4月30日至2025年9月26日期间买入,且在2025年9月26日收盘时持有*ST星农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

天眼查显示,*ST星农成立于2004年,位于浙江省湖州市。

$*ST星农(60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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