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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ST公司无理诉请被驳回:上市公司不能用诉讼压制批评

万木桥/文

编者按:近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大公司起诉自媒体胜诉的消息传遍互联网平台,似乎在自媒体和相关大公司的舆论博弈中,总是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而一些大公司通过诉讼,将互联网上关于这些公司的所谓“负面”消息和评论删除得干干净净,让读者误以为这些公司就像公开报道的那样光鲜亮丽遵纪守法,实际上是否真正的遵纪守法,可能要等待真正大事爆发的那天。在此基础上,本期稿子,详细记录了一家被*ST的公司与自媒体官司的过程,所幸,这次法律保护了说真话的人。

2026年4月30日,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430)发布了一则公告: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同时叠加其他风险警示(ST)。审计机构对其202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更是被出具了“否定意见”。

而就在不到一年前,这家公司还曾以“网络侵权”为由,将自媒体“反做空一线”告上法庭,要求删除文章、公开道歉三十天、赔偿律师费5万元。

2026年5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2025)京0491民初26228号民事判决书正式下发:驳回原告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观本案,一家最终被*ST的公司,试图用法律手段压制舆论监督,而北京互联网法院用盖有国徽的红章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向所有市场主体发出了一个清晰的信号:上市公司不是法外之地,也不具有法外特权。

一场“无理诉请”:起诉自媒体,意欲何为?

事情要追溯到2025年8月20日。被告北京世纪汇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运营的自媒体账号“反做空一线”,在微xin公众号、微博头条、新浪财经、雪球网、搜狐网等7个平台发布了同一篇文章:《这起债务纠纷背后,疑似有一场不寻常的交易》。

文章梳理了一起复杂的债务纠纷链条:北京英格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北京健脊士康复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直立行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涉及借款合同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文章提出了一系列基于公开信息——法院判决书、工商登记、企业年报——的合理质疑,包括:

· 立威特公司(诚益通控股股东)对健脊士的出资是否足额?

· 健脊士与诚益通全资子公司龙之杰之间的设备交易是否存在异常?

· 诚益通法定代表人梁凯是否因涉嫌进口大麻而辞任总经理?

文章全文使用了“疑似”“可能”“难以言说”等谨慎措辞,并未作出任何肯定性结论。用词克制、论据公开、逻辑清晰——这正是一篇负责任的舆论监督报道应有的样子。

但诚益通方面的反应却异常激烈。文章发布后,该公司迅速发出《撤稿函》《律师函》,要求删除文章并道歉。被拒后,于2025年10月10日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删除涉案文章、在7大平台显著位置连续三十日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律师费5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换句话说,诚益通试图让一家自媒体为其基于公开事实的、审慎的舆论监督行为,付出沉重的法律和经济代价。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策略性诉讼”——不是为维护真实的名誉,而是为压制批评的声音。

法院判决:舆论监督不是“侵权”,“无理诉请”被全数驳回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书中作出了清晰、理性、有力的认定。

法院首先明确指出:“新闻媒体、自媒体从业人员在依法行使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权利时,应对其文章内容的真实性、评价公正性负责。” 但同时,“名誉权人对自媒体人员正当的舆论监督应有适度容忍义务。”

这句话至关重要。它意味着:上市公司不能动辄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对基于事实的质疑和评论发起诉讼。公众公司的名誉权,本就应当容纳更高强度的舆论监督。

针对诚益通主张的七大类“侵权言论”,法院逐一进行了审查,并最终认定: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成立。

关于“立威特未足额出资”

法院认定:立威特公司与诚益通系两个独立的公司,该言论并未直接指向原告。且被告有工商信息、判决书等事实来源。

关于“健脊士账目被诚益通人员拿走”

法院查明:该言论来源于公司财务商玉仙在报警中的陈述,被告有基本的事实来源,并非凭空捏造。

关于“梁凯涉嫌进口大麻、写保证书、辞任总经理”

诚益通在诉状中称此事“纯属捏造”。但法院查明:被告提交了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证明该言论有基本来源和依据。法院并未认定该言论为“事实”,而是认定被告并非凭空捏造,且该言论未直接指向原告公司。

关于“诚益通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难以言说的困难”

法院认定:文章同时列出了诚益通2021—2024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等完整财务数据,结论性表述为“可能存在”,属于合理评论范畴,未超出必要限度。

关于“谁是健脊士这个局的总导演”

法院认定:文章并未给出明确的、结论性的论断,相关评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

关于被告是否尽到核实义务

法院特别指出:被告曾尝试联系诚益通法定代表人梁凯进行核实,虽未获回复,但这一行为本身即证明了被告已尽到合理的核实义务。

关于文章是否构成诽谤

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文章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并非被告捏造、歪曲,亦未使用明显侮辱性言辞。考虑到充分的舆论监督所能发挥的积极社会作用,名誉权人对自媒体人员正当的舆论监督应有适度容忍义务。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第102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原告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的每一项诉讼请求——删除文章、公开道歉三十天、赔偿律师费5万元——均被法院依法驳回。 这是一场“无理诉请”的全面失败,更是舆论监督对诉讼压制企图的完胜。

上市公司不是法外之地:被*ST的“续集”说明了一切

如果说法院的判决已经让这起诉讼显得缺乏正当性,那么2026年4月30日诚益通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则彻底撕下了原告的最后一块遮羞布。

公告显示: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诚益通202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 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

这两个审计意见意味着什么?

“无法表示意见”,是审计意见类型中最严重的一种(仅次于“否定意见”)。它意味着审计师在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仍然无法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发表意见。这通常是公司财务信息存在严重问题、甚至可能存在造假或重大不确定性的信号。

“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意味着审计师认为公司在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这些缺陷不是孤立发生的,而是具有广泛影响的系统性问题。

换句话说,诚益通在起诉自媒体“诽谤”其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的同时,自身正在滑向退市边缘。

那些被该公司称为“严重失实”“主观臆断”“诽谤”的质疑——关联交易的合理性、股东出资的合规性、内部治理的真实状况——最终被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用“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给出了事实上的回应。

上市公司不是法外之地。你可以动用法律手段试图压制批评,但最终,市场和监管会用最直接的方式告诉你:信息披露不实、内部控制失效的代价,不是删除几篇文章就能免去的。

法律尊严的底色,是允许质疑的空间

诚益通案的判决,还有一层更深远的意义。

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考虑到充分的舆论监督所能发挥的积极社会作用,名誉权人对自媒体人员正当的舆论监督应有适度容忍义务。”

这句话值得每一位上市公司高管、每一条法务部门、每一家试图以诉讼压制批评的机构反复阅读。

法律之所以值得被尊重,不是因为它永远站在强者一边,而是因为它能够区分“诽谤”与“质疑”、“侵权”与“监督”。在这起案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没有因为原告是上市公司就给予特殊保护,也没有因为被告是自媒体就轻率否定其责任。它回到了法律最基础的逻辑:事实、合理核实、公正评论。

而随着诚益通被ST,我们也不得不面对一个更深层的现实:那些最终被验证的质疑,往往在最开始就被当事人称为“谣言”和“侵权”。如果当初法院选择了另一条路——支持原告、删除文章、判令道歉——那么今天,当这家公司被ST的消息传出时,公众将失去一条理解其衰败逻辑的重要线索。

法律的最大尊严,不是堵住所有的嘴,而是在风雨之后,证明那个说话的人没有错。

*ST益通的无理诉请被驳回的示范意义

本案的判决,为资本市场自媒体舆论监督树立了一个重要的司法标杆。

第一,明确了“合理核实义务”的边界。 法院认可了自媒体在无法获得当事人回应的情况下,基于公开信息、第三方陈述、证人证言进行报道和评论的合法性。这对于处于信息不对称格局中的自媒体和中小投资者来说,意义重大。

第二,拒绝了“策略性诉讼”的压制策略。诚益通试图通过高昂的律师费、三十天的公开道歉、全网删文等诉求,让自媒体因恐惧诉讼成本而放弃监督。法院全部驳回,意味着这种策略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上市公司不能把诉讼当作压制批评的工具。

第三,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信息获取权。 涉案文章提出的质疑,本质上是在帮助市场识别潜在风险。法院保护了这篇文章,也就保护了公众对上市公司治理状况的知情权。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舆论监督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结语:守住舆论监督的底线

涉案自媒体的名称叫“反做空一线”。这个名字在今天看来,别有一番意味。

反做空一线并非“做空”者,而是“反做空”者——试图通过信息披露和理性质疑,帮助市场识别风险、帮助投资者守住底线。而这一次,它守住的,不只是某一家公司的真相,更是舆论监督在法律面前的一席之地。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驳回的是一家被*ST公司的无理诉请,护住的是法律尊严,更是资本市场信息透明和舆论监督的最后底线。

上市公司不是法外之地,更没有法外特权。 你可以戴上“上市公司”的冠冕,可以动用法务团队发起诉讼,可以在公告里宣称自己是“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优质企业。但最终,审计报告会说话,市场会用脚投票,法院会用法律的标准衡量每一个诉求。

而这一次,法律站在了质疑者一边。

至于诚益通?它的股票简称已经变成了“*ST益通”。在资本市场上,有一句话永远不会过时:

你可以起诉质疑者,但你无法审计真相。

特别说明:本文基于已公开的(2025)京0491民初26228号民事判决书及诚益通(300430)2026-018号公告撰写,所涉事实均来源于公开法律文书及上市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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