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多次影响铁路安全,低空立法追得上飞行速度吗?
文/陈聆听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无人机监管终于迈入“有身份、可追踪”的时代。在监管技术跑步追赶的同时,行业仍面临多重法律困局。
2026年5月,公安部公布今年以来公安机关查处的无人机影响铁路安全典型案例,多架无人机违法飞越铁路线路上空,严重危害铁路安全。我们不得不反思,现行法律能否追得上“飞行的速度”?事故发生后,责任究竟由谁承担?一连串问号悬在低空之上。

立法的加速度法律,迎来突破性修订
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其第四十六条首次明确将无人机违规“黑飞”界定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细化阶梯式处罚标准,对违规飞行情节较重的可处5日至10日拘留,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可处10日至15日拘留,填补了此前无人机违规飞行治安处罚的制度空白。
7月1日即将正式施行的新修订《民用航空法》,这是我国航空基本法时隔多年的一次重大修订,首次将低空经济和低空飞行活动明确纳入调整范围。其中最具突破性的变化,是增设了“发展促进”专章,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
在专项监管层面,2024年1月实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作为国内首部无人机专门行政法规,明确无人机实名登记、飞行许可、空域划分、运营资质等核心规则,构建起行业监管的基础框架。配套国家标准同步完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等多项强制性国标陆续落地,实现无人机生产、识别、登记全流程有标可依。
地方立法同步跟进,形成上下联动的治理格局。2026年,低空经济立法被列入司法部重点立法项目。《广东省低空经济发展条例》纳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2026年3月,《芜湖市低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办法》《济南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办法》正式施行。2026年5月,《浙江省民用航空条例》通过,云南等地率先发布地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各地纷纷搭建低空法治常态化供给机制。
上海率先搭建低空飞行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实现无人机登记、飞行申报、审批查询一站式线上办理,简化合规飞行流程。同时,全国多地公安部门开展无人机“净空”专项行动,常态化查处违规飞行行为,执法力度全面收紧。
然而,加速“补课”的立法进程,是否足以覆盖低空急剧膨胀的风险?
盲区犹存,低空法律风险在哪里?
第一依旧是“黑飞”屡禁不止,尽管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今年初施行,公安部也于2025年12月在全国部署开展打击超高“黑飞”的“净空”专项工作,但无人机违规飞行的案件仍时有发生。
2026年6月2日,四川省公安厅公布了5起无人机“黑飞”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黄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公务飞行”名义骗取1000至3000米不等的飞行许可达30余次,多次操控无人机超高飞行并近距离拍摄民航客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招摇撞骗罪”被依法批捕。
类似的案例并非孤例。2026年2月,上海警方破获一起摄影博主超高“黑飞”案,嫌疑人汤某自2025年起累计超高飞行50余次。更有失控无人机坠入京沪高铁线路致列车撞击、63趟列车晚点,操控者也因“危害铁路安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第二是隐私与信息安全风险日益突出,曾有人操控改装无人机直播穿越军事禁区,泄露军用机场内部环境。在私人生活领域,无人机悬停偷拍、酒店窗外高空窥探、公共区域隐私画面被恶意传播等事件更是层出不穷。
第三是安全责任边界模糊。低空飞行事故涉及的主体多元,飞手、所有人、运营企业、设备制造商、飞控系统开发方都可能成为潜在的追责对象。尤其当事故原因复杂,既有操作失误的因素,又有信号干扰、气象条件、设备缺陷等多重原因叠加,责任的归属就会变得异常模糊。
相关调研显示,低空经济产业投资领域存在三重认识错位:将“政策红利”等同于“法律安全边际”、将“技术领先性”等同于“商业确定性”、将“地方试点突破”误读为“国家监管豁免”。这种认知偏差在事故追责时往往导致责任方“甩锅”现象频发。
华东政法大学学者的一项研究成果也显示,当前无人机飞行数据保护存在三大突出痛点:数据权属认定模糊、匿名化标准缺失导致隐私泄露风险凸显、多部门监管平台分散形成数据壁垒,其根源在于“上位法原则性强、专项规范缺位”。
在数据成为核心资产的当下,谁来为无人机采集的海量敏感信息“买单”、如何防止信息被滥用、泄露后又如何追责,这些问题仍是法律框架中的“真空地带”。
谁为“空中意外”买单,司法实践中的定责难题
无人机“飞”起来了,但出了事谁来负责?现行的法律框架能否给出清晰答案?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许芳直言,《暂行条例》虽填补了管理法规空白,但它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且为“暂行”,内容本质是对散落条文的汇总,对“执法者和司法者如何处理无人机空域事故并未给予直接参照的条文”。

图源:AI
从近年来各地法院审理的无人机事故纠纷中,可以看到定责的复杂性与司法实践的探索。2025年12月,游客王女士操控无人机降落时失控,径直撞上李先生旅居车的前挡风玻璃,维修费3050元。法院认定王女士未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必须避让地面交通工具”的要求,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判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扣除已付1500元,再赔1550元。
同在2025年下半年到2026年初,另一端却出现了相反的归责。江西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无人机喷洒农药砸伤行人案中,飞手周某有植保操作合格证、无人机也投了三者险,但法院仍认定其“未设警示标志、未限行”,具有明显过错,判其承担85%责任,同时以受害人“应知风险仍进入作业区、非法加装雨棚”为由适用过失相抵,让受害人自担15%。而在黑龙江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院的同类田间伤人案中,法院认定“本次事故符合无人机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情形”,判保险公司赔5.5万余元。
2026年6月初,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起判例中,云南红河州元阳县的李某受雇操控无人机时,坠落的机身砸中地面的马某和钱某,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定李某因“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赔偿死者家属等各项费用逾32万元。而在河南安阳同类坠机伤人案件中,法院采用主次责任划分,判定飞手承担90%责任、受害方自负10%责任。多起案情相似的坠机伤人案件,裁判尺度、责任比例差异显著。

造成这一困局的根源在于法律定性上的“三重断裂”。首先是概念界定的断裂,植德律师事务所分析,现行《民法典》将“民用航空器致害”列为无过错责任,但消费级250克的玩具机与几十公斤重的物流机,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都应被视作“航空器”?目前尚无统一标准,导致基层法院在适用第1238条(严格责任)还是第1165条(过错责任)时左右为难。
其次是证据链的断裂。民主与法制网刊发的法官实务分析,智能无人机的参数标准缺失、安全操作系数无援引标准,导致许多案件只能依靠调解结案。例如某起纠纷中生产商自愿承担60%、操作者承担40%,但这并未形成可复制的裁判规则。
更复杂的是多主体责任链的断裂,在江苏丹阳的一起农用无人机致八级伤残案中,法院认定“未按规定配备现场负责人”的B农场、“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操作者董某以及“挂靠管理不规范”的A农场三方共同分担近59万元损失,其中董某与A农场还需承担连带责任。这种“穿透式追责”虽然公平,但对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且在缺乏细致规则的情况下极易产生分歧。
此外,国浩律师事务所等法律界人士指出,无人机飞行数据多由运营人掌控,事故后极易灭失或被篡改,普通受害者很难证明是“飞控系统漏洞”还是“人为操作失误”,举证能力的严重不对等进一步加剧了定责难度。
面对这一局面,多位专家学者强调,应当摒弃“一刀切”的思路,构建与无人机分类分级相匹配的梯度归责体系。多位法律专家指出,无人机事故的责任归责正从“个案摸索”走向“制度设计”。一方面,通过立法明确不同责任主体(飞手、运营方、制造商、数据平台)的权利义务边界和归责标准;另一方面,推动构建强制责任保险、事故基金、第三方监测等系统化的风险防控机制。
[引用]
① 两项国标满月 328万架无人机迎来监管新时代.中国民航报.2026-06-02.
② 四川省公安厅公布5起无人机“黑飞”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人民网-四川频道.2026-06-02.
③ 低空经济产业投资的五维法律风险谱系.锦天城.2026-05-07.
④ 新质生产力 低空经济之低空飞行器侵权责任问题初探.植德律师事务所.2025-04-16.
⑤ 韩卓珂、许翊民:智能无人机致地面人员人身损害归责原则分析——以某市法院近三年智能无人机侵害人身案件.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07-30.
⑥ 事故责任认定难题:当无人机发生意外,AI、厂商、飞手谁之过?.物流参考.2025-10-11.
⑦ 事关安全,“飞手”必读.人民日报.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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