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外披露,这就是行业所说的“新新国十条”。为保险业带来新的机遇的同时,也进一步强调对诸多方面实施严监管。2024年09月11日
时隔十年保险“新新国十条”:五个“首次”释放新方向、新机遇!
其中,对于股东方面仍然坚定穿透式严监管。比如:
严格审查股东资质。健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则。严格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和行为穿透式审查。严禁违规跨业经营、杠杆率过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和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成为保险机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黑名单”制度,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清退力度。
依法严厉打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持股、非自有资金出资、违规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违规占用资金等行为。
在违法违规股东清退、问题机构风险处置等方面,推动发挥司法强制执行、集中管辖等作用。
事实上,一方面要严格把好股东进入关,另一方面保险行业一众机构还对社会资本翘首以盼。时光飞逝,转眼2024年已过大半,还有一些险企的增资本或换股东仍悬而未决。保险业作为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在发展业务的同时,持续进行资本补充必不可少。在各类资本补充方式中,股东增资则是一个重要“晴雨表”,能够充分体现资本——这一关键的生产要素,对保险行业的认可度,因此更加值得深入推敲。据不完全统计,2024年上半年,共有13家险企发布增资计划,总金额比去年同期减少约20亿元。同时,单笔增资金额更低,除泰康养老外,均低于10亿元,其中7家不超过3亿元,珠峰财险仅有0.8亿元。资本的嗅觉总是敏锐的,保险业增资窘境并非一朝一夕,数年前便有所显现。据统计,从2021年至2024年6月末,监管机构共批复63笔险企增资事件,总计增加注册资本800亿元。其中,大手笔的两次均获批于2022年,分别是国寿财险90亿元增资,以及友邦保险对中邮人寿的71.63亿元增资,后者在2021年或更早,便已开始酝酿。除了这两笔巨额增资外,其余金额普遍较小,单笔增资低于10亿元的有40笔,低于5亿元的有24笔。对于险企而言,增资不仅要找到志同道合的投资人,还需要通过严格的公司治理流程和监管审批,可能耗时旷日持久,无法获批风险也较大,难度和复杂度远高于其他资本补充工具,因此,普遍希望通过一次增资,即资本补充到位。险企不得不选择以“少量多次”方式增资,折射出保险业的环境状况并不十分乐观。在获批的63笔增资中,有19家是财险(含农险、再保险)公司,合计增资300亿元。除去国寿财险一家增资90亿元,其余18家财险公司仅增资210亿元,平均每家约12亿元。财险公司增资力度弱于寿险:一是增资意愿低,财险业务基本在一年以内,不如寿险长期业务对资本金的消耗巨大;二是增资难度高,财险公司不具备寿险的投资端优势;三是中小财险公司内卷严重、盈利困难,难以提供有吸引力的投资回报。然而,财险公司的资本补充压力并非不高。据统计,截至2024年中期,75家披露偿付能力报告的非上市财险公司,与一季度相比,40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39家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8家偿付能力不达标,包括唯一一家综合评价为D的财险公司。其中,安心财险增资路途多舛,早在2020年就发布过增资公告,然而至今尚未正式落地。梳理上述63笔增资背后的股东情况发展,仅有16笔增资涉及新增股东,其余均为老股东注资。其中,外资2笔,即2021年,安顾投资泰山财险,和友邦投资中邮人寿;民营企业2笔,分别为2023年芒果传媒入股吉祥人寿、深圳股东入股华贵人寿,其余主要是险企所在地国资进入,如顺德国资入股复星联合健康、珠海国资入股横琴人寿、浙江国资入股信泰人寿等。险企不引入新股东的原因也是多样的。原因之一是集团内险企,母公司实力雄厚,除非专门引入战略投资人,否则引入外部股东意愿并不强;原因之二是老股东财务实力满足增资条件,且愿意为险企持续投入。但不容否认的是,“新面孔”的减少,也从侧面体现了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营资本对待保险业谨慎乐观,这与近年来险企并不亮眼的投资回报率,以及监管对股东资质的审核愈发严格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资本密集型”是保险业的一大显著特征。的确,及时足额的资本支持,在险企创立初期,尤其是未能实现规模化盈利之前,是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前提。通过对二十年来保险业股权政策的梳理,能够看出,股权政策仅是影响险企融资的一个方面。更深层的影响因素,取决于险企作为金融机构的类型之一,被经济社会环境所赋予的价值。起步期:《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2000)描绘股权管理雏形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保险业尚在起步阶段,市场上主要是国有险企,辅以几家刚刚获批的民营和外资险企开展业务,资金运用渠道也仅限于国债、金融债、银行存款等。社会资本对 “险企股权”还没有清晰的认识,相关监管政策更是停留在概念性的阶段。然而,随着2004年以后保险资金运用的逐步放开,敏锐的资本嗅觉开始认识到险企股权的重要性。于是,股权交易和变更开始频繁,并出现了股权质押、冻结、拍卖等此前从未遇到的新问题,甚至开始出现保险保障基金接管现象,监管政策的修订迫在眉睫。发展期:《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奠定股权管理基础2010年版《办法》对十年前的政策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订,不仅提出了主要股东、自有资金、“一参一控”等概念,还首次规定了持股比例上限不得超过20%,以此防范险企“一股独大”。几乎与此同时,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也实现了全面放开,吸引了资本的广泛关注。为了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吸引更多优质资本入股保险业,《办法》在2012年以后又进行了一系列拓展,如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东最高持股达到51%,允许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甚至允许并购保险公司时采取一定的融资手段。在政策的鼓励下,辅之以“大众创业”“互联网+”的推动,险企的金融属性被深度挖掘,全社会掀起了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热潮。一时间,有200余家等待批筹,嗅觉敏锐的各路资本派系,都希望借助保险,在“金融梦”中分得一杯羹。调整期:《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规范了股权管理的本质资本纷至沓来引发了行业乱象,亟需对《办法》再度升级。2017年的金融工作会议,充分厘清了金融和实体经济的关系,并做出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实质定调。自此,行业进入了新一轮的严监管周期。2018年版《办法》不仅通过“自有资金”“盈利能力”等指标,从“入口端”将股东门槛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还将持股比例上限降低至1/3,规定了股权锁定期等要求,希望以此防范资本“一股独大”、倒卖牌照的风险。与此同时,资金的“出口端”即保险资金运用也被进一步规范,大股东将险企当做“提款机”赚快钱的功能不再,保险资金越来越向战略资本、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属性靠拢。
历史车轮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后,保险业面临的是经济增速放缓、长期利率下行、各行各业回归主业等经济环境,以及“报行合一”、“退金令”等愈加趋严的政策环境。据悉,监管也在酝酿《股权管理办法》的新一轮修订,以应对在新常态和资本荒的情形下,如何做好问题险企的风险处置工作,同时引导保险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从20年股权监管的发展历程来看,险企增资趋难并非偶然,而是我国经济“脱虚向实”、金融向实体经济靠拢的必然结果,也是经济结构转型调整的必经“阵痛”。
险企的资本补充渠道并不丰富,除增资外,只有通过资本补充债和股东捐赠。能否成功发债,取决于股东的性质和险企的经营状况,债务利息也增加了融资成本;股东捐赠并不是市场化、可持续的方式,只是暂时缓解资金压力的权宜之计。此外,财务再保险等缓解资本压力的方式,都已被严格管控。以寿险为例,2017年至今,共有24家公司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资本补充,其中5家开业至今从未增资。如成立于2012年的弘康人寿,虽然于2016、2017和2018年先后3次披露增资计划,但开业十余年后,仍未能够落实。复星联合健康也较为相似,只不过在今年实现了第一次的增资扩股。
前些年,诸多险企通过加码房地产、医药、科技等领域,开展了多元化的投资布局。但究其回报,差强人意者实属寥寥。近年来,险企纷纷从“买买买”模式转化为“卖卖卖”,“瘦身”不仅能迅速回血,缓解现金流压力,还有利于更加专注主业,为后续引入战略投资人打好基础。
险企若想在没有资本补充条件下仍然持续经营,调整业务结构是当务之急。一方面,可以向“理财化”发展,即主要经营“理财属性强、保险属性弱”的产品,不卖或少卖刚兑的保险产品;另一方面,则需拉长负债久期,多出售内含价值高的保障型产品,这也是是保险业向高质量转型的必然要求。资本补充的终极目标,是险企能够早日摆脱股东依赖,实现自我造血。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险企除了管理好外源的资产负债,内部“打铁还需自身硬”。实行精细化、集约化、高效化管理,节省成本、降低费差,是险企必不可少的内生力,从长计议、未雨绸缪、底线思考,才是顺利穿越周期的破局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