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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发布“续贷”新规,是放松银行风险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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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风起于青萍

“924”一行一局一会政策大礼包中,包括了一项“续贷”新政。

当日,金监总局颁布实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同时《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废止。

(相关文件链接:《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答记者问)

01

与36号文相比,本次发布的“续贷”新规有以下重大变化:

1、扩大了可以办理续期的贷款产品及客户范围。续贷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比照小微企业续贷相关要求提供续贷支持。

由上可知,尽管本次扩大了“续贷”的范围,但依然局限在流贷类。固贷可根据《固贷办法》进行展期操作。

2、明确了续贷的“正常类贷款”分类标准。原贷款为正常类,且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可以归为正常类:(一)依法合规经营;(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息和逃废债等不良行为;(四)符合发放贷款标准;(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续期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偿债能力等因素开展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质量。

值得关注的是,前述(四)在36号文中的相关表述为“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可以理解为新规的修改是强调“符合发放新增贷款”标准,而不仅仅是“周转贷款”。

3、强调尽职免责。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不良容忍与绩效考核、尽职免责有机结合,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有效保护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真正实现“应免尽免”。统筹考虑履职过程、履职结果和损失程度等因素,明确信贷业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产品的尽职认定标准,细化免责情形,畅通异议申诉渠道,提升责任认定效率。

36号文中无此相关内容。本项内容的落地实施可与今年8月金监总局颁布实施的《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11号)一并进行。

4、优化了“续贷”业务银行端的规范操作。一是银行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二是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续贷。

三是银行需要制定续贷管理制度,建立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合理设计和完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等配套文件。

四是银行应当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情况和续贷资产相关信息,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

五是银行要切实加大对续贷贷款的贷后管理力度,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六是银行要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在信贷系统中单独标识续贷贷款,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分析机制,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

02

从续贷新规以上内容不难看出,尽管体现了与时俱进,但对银行“风险为本”的操作要求不但没有弱化,反而是强化。银行对“续贷”业务要按照非续贷业务进行全流程管理(首贷户和存量客户可有所差异),不能因续贷而简单化。

此前,我们多次提及过,“续贷”从法律实质上就是对贷款进行“借新还旧”或“以新贷偿还旧贷”等,因此相关规范操作二者并无实质区别,这也和本次新规中“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相一致。

因此,与贷款展期不同,银行在办理“续贷”业务时相关合同等文件的签署应视同新贷款操作,只是贷款用途的填写应如实写为“归还编号为xx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而不是“购买原材料”等。银行应明确告知续贷中新加入担保人的续贷事实。

此外,续贷在法律层面主要体现在《民法典担保解释》中,该解释综合了原《担保法解释》和《九民纪要》的规定,将保证推广到所有担保,并且还提出一种情况,“当事人约定物的担保人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但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物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此时应该如何规定担保物权的顺序,给出两个选项征求意见,最终正式稿选择了否定选项,即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正式稿也明确了借新还旧的本质,主债权消灭后又设立一个新的债权,在规定时分为“旧贷担保人”和“新贷担保人”,而非笼统的称为“担保人”。

03

最后,今年以来因为“续贷”违规而被监管处罚的部分情形如下

1、桂金罚决字〔2024〕39号

广西横州G银村镇银行/N斌(时任横州G银村行副行长、代为履行行长及董事长职责)。入股资金为本行信贷资金;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审批;贷后管理不合规;违规办理续贷;虚增存贷款规模;员工行为管理不合规。对广西横州G银村镇银行罚款195万元/对N斌警告。

2、凉金监罚决字〔2024〕7号

S川银行凉山分行(原L山州商业银行)。未对集团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违规办理无还本续贷和重组贷款以掩盖不良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罚款人民币30万元。

3、凉金监罚决字〔2024〕11号

W大清(时任原L山州商业银行行长)。对S川银行凉山分行(原L山州商业银行)未对集团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违规审批无还本续贷和重组贷款以掩盖不良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4、黄金罚决字〔2024〕1号

黄山H州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办理续贷隐匿不良贷款。罚款30万元。

5、黄金罚决字〔2024〕2号

Z国田(时任黄山H州农村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对黄山H州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办理续贷隐匿不良贷款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警告。

6、岩金监罚决字〔2024〕1号

福建L岩农村商业银行/L李理(时任该银行西城支行行长)/Z春新(时任该银行西城支行客户经理)/Q莹华(时任该银行营业部客户经理)/L海霞(时任该银行曹溪支行客户经理)/W小鹏(时任该银行雁石支行副行长兼客户经理)/W仰仁(时任该银行上杭支行客户经理)。针对股东与关联方合计持有5%以上股权事项未按规定提出股东资格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到位;为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办理无还本续贷;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延缓风险暴露;个人经营性贷款“三查”不到位;个人经营性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对福建L岩农村商业银行合计处以210万元罚款/对L理给予警告/对Z春新给予警告/对Q莹华给予警告/对L海霞给予警告/对W小鹏给予警告/对W仰仁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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