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全能源:一审重审被判赔偿329.71万元合同纠纷案判决尚未生效
9月11日,大全能源(688303.SH)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兵08民初1号】。
公告显示,2022年,大全能源与贤安新材签署了《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采用委外加工的模式将硅料交由贤安新材及其关联方进行硅芯加工。2023年4月,大全能源在与登博新能源的《年度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未再续签新合同且未下达新的采购订单。
原告方认为大全能源已自行转向与其他供应商合作,构成对《业务合作协议》的根本性违约,于2023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方的索赔金额经历了多次大幅调整。2023年6月,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88亿元;2023年9月,原告索赔金额增至19.59亿元;2024年5月,原告索赔金额调整至18.48亿元;2025年4月,原告再次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金额调整为7.43亿元。
公告显示,一审重审判决要求大全能源赔偿贤安新材厂房租金、人员薪酬损失、律师费合计329.71万元;法院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金额高达5.41亿元的利润损失赔偿和1.9亿元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要求。
大全能源在公告中表示,本次判决需由其承担的金额不会对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其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大全能源在公告中提示,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重审判决,截至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大全能源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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