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险短做”死灰复燃?人身险“快返型”产品限期排查整改!

人身险“快返型”产品迎来排查整改。
10月12日,中保新知从业内获悉,监管向人身险公司发布《关于开展“快返型”产品排查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近期,在产品监管回溯时发现,行业内部分公司在银保渠道开发的交费期间3年、保险期间6年的普通型、分红型两全保险等“快返型”产品存在刻意压低精算费用假设,现金价值返本时间短,以此类产品冲规模,存在“长险短做”风险。
为进一步压实保险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转变经营理念,树立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风险观,防范无序竞争,监管提出三条整改要求,并要求各公司于10月12日前对照上述要求提交排查报告。
三条整改要求
《通知》要求,人身险公司强化产品费用率、发生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精算假设真实性管理,摒弃规模冲动、规模导向,加快由追求速度和规模向以价值和效益为中心转变。
《通知》提出,各公司原则上不得新报备第3个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超已交保费的产品。强化产品费用率、发生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精算假设真实性管理,摒弃规模冲动、规模导向,加快由追求速度和规模向以价值和效益为中心转变。
对于《通知》提出的“各公司原则上不得新报备第3个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超已交保费的产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众托帮联合创始人兼总经理龙格解读称,当前,“报行合一”是主旋律,如果精算师在前期开发产品时压低费用率销售产品冲规模,首先不符合“报行合一”的要求,其次也可能导致客户在第3年末退保风险大幅提升。精算师在开发一款保险产品时,是预测投保人持有保单到第6年末时,保险公司是有利润的。如果投保人在第3年退保,保险公司大概率是要亏钱的。
《通知》进一步要求,各公司要认真开展产品自查,严格落实“报行合一”相关工作要求,重点核查存量产品退保率、费用率等精算假设设置科学性、合理性。同时,要充分测算利率双向波动情景下,相关产品的现金流压力。对于盲目冲规模,造成市场恶性竞争的公司,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监管约谈、责令整改、暂停产品备案、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再次强调“报行合一”
需要指出的是,监管此次下发的通知是对“报行合一”的再次强调。
银保渠道的“报行合一”从2023年8月开始推行,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在实际销售产品时的手续费(佣金等)支付标准,必须和当初向监管部门报备产品时提交的标准完全一致。
在“报行合一”下,一方面,能够遏制险企之间的“内卷”和恶性竞争,倒逼险企通过开发优秀的产品来盈利,降低经营与合规风险。另一方面,对于消费者来说,“报行合一”能够让保费更加透明、理赔更可靠,减少被销售误导的可能性,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在“报行合一”正式实施后,监管和行业也在不断完善和规范。今年3月底,金融监管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代理渠道费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佣金支付、银保专员薪酬管理、业务推动活动费用、共同费用分摊等多个环节作出详细规范,同时也将压实全链条责任,总经理负总责,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分管高管和分支机构“一把手”分级担责,违规即追责。
“此次‘报行合一’可以概括为‘内部责任逐级压实、产品备案细化各类费用、防小账、防混账、拉高违规成本’,监管颗粒度显著升级。监管持续督导银保渠道深化贯彻‘报行合一’,有助于防范行业竞争加剧后滋生费用乱象,护航银保实现真正价值发展。”华创证券研报认为。
事实上,在2025年11月,中国精算师协会就发布了《人身保险产品费用分摊指引》,一是明确费用定义与分类。二是明确费用分摊范围。根据费用产生的原因和费用性质,确定产品费用分摊的范围。三是列示费用归集、认定与分摊方法。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费用支出的实质与受益对象认定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按照“先认定、后分摊”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开展保险产品费用认定与分摊工作。结合“报行合一”提出了费用分摊至相关维度的具体要求。
国泰海通非银刘欣琦团队表示,《人身保险产品费用分摊指引》进一步提供了可变费用、固定费用分摊规则,利好推动“报行合一”细化落实,引导负债成本改善。
规范销售行为
在低利率环境下,为应对利差损风险,分红险成为险企负债端转型的“必选项”。
根据中保协同业交流数据,今年上半年,人身险公司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28716.08亿元,同比增长3.6%;赔款与给付支出8668.05亿元,同比增长4.8%。其中,分红险原保险保费收入10126亿元,同比增长94.4%。
也因此,对分红险销售的进一步规范势在必行。9月18日,中保协在官网发布关于《终身寿险(分红型)示范条款》《两全保险(分红型)示范条款》《年金保险(分红型)示范条款》三个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30日。
业内人士认为,中保协发布三款分红险示范条款草案征求意见稿,旨在填补行业文本空白,进一步提升分红险条款的科学性和可及性,规范分红保险销售与信息披露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款分红险示范条款的条目均为32条,主要内容包括五方面:一是明确条款使用规则,示范作用更突出。二是规范关键条目表述,提高条款透明度。三是强化红利信息披露,兼顾消费者权益与行业灵活性。四是覆盖主要分红险类别,保障消费者选择权。五是统一通用条款表述,提升条款阅读流畅度。
不过,分析人士指出,与监管发布《通知》不同,中保协发布的三款分红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只是对条款文字的规范,并非强制标准。同时,它对保费、现金价值、不确定性利益没有影响。
对于险企在负债端的分红险转型,中证鹏元评级今年9月的一篇分析文章指出,头部险企凭借更强的投研能力和长期稳定的分红实现率,在负债端更容易获得客户信任,在资产端又能用收益兑现承诺,双向正反馈不断加深头部险企护城河。中小型险企分红险转型需要匹配相应的投研能力,否则销量越大反而包袱越重。强者恒强、分化加剧的剧本,正在寿险行业加速上演。
总体而言,在低利率背景下,资产端的投资本来就不容易做,“利差损”风险时刻悬在险企经营发展的头上,如同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通知》聚焦险企负债端“快返型”产品长险短做、精算假设失真等乱象。若险企无视风险、不落实“报行合一”,轻则面临监管约谈、暂停备案乃至行政处罚,重则一旦退保率或投资收益率波动,流动性风险将会集中暴露,最终损害公司信誉与消费者权益。唯有摒弃规模冲动,回归价值与效益,方能实现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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