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女子单枪匹马横行航延险市场,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一次关于“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算不算刑事犯罪的大讨论在律师间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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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机票延误险赔付时,发现以李某为首的多人使用不同护照号、身份证号多次进行理赔。

警方调查发现,李某曾从事过航空服务类工作,在网络上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利用航空公司无需本人申请理赔的规则,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

李某供述称,为了逃避系统核查并购买到多份航空延误险,除利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外,还从亲朋好友处要来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虚构不同身份购买机票。为了更具隐蔽性,李某每次购买机票都要用四五个身份;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到40份延误险。李某称她并未乘坐过这些航班。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

警方称,购买一份延误保险的保费大概是40元左右,保险公司因飞机延误而赔付的金额为400到2000元不等。如果延误时间长,赔付费用甚至可以达到7000-8000元。

案发后,警方还在李某家中发现大量用于记账和航班信息的纸质笔记材料,以及电脑中多份航空延误险异常说明样表。这些样表清晰记录了李某向各大保险公司索赔的详细信息。

经初步统计,从2015年至今,李某共涉嫌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达300多万元。因此警方认定李某涉嫌保险诈骗罪。

李某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是否涉嫌保险诈骗罪,吃瓜群众无法定论,从行骗手法上看令人不齿,但从法律层面,算不算犯罪?诸多律师隔空展开一场大讨论。

反方律师--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邓学平

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结合到本案,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李某不确定航班是否一定延误。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不可以通过尽量收集信息去做出自己的研判,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客观上,航班信息和天气信息都是公开的,航班是否延误不仅与天气有关,还与其他许多因素有关,并非李某可以控制。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张新年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保险诈骗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基于天气和延误率的研判,虽然对航班延误有所预测,但天气状况以及航班延误与否,与李某完全无关。即便李某购买机票、订立保险合同,也是为了谋求保险赔偿金,但这一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是利用合同约定以及航班延误的事实,争取合同利益、行使赔偿权利的正当行为。如同知假买假不构成诈骗罪一样,本案不成立保险诈骗罪、诈骗罪。

范 辰

本案中,李某使用真实身份证号码购买飞机延误险,支付了足额对价,该保险合同就成立了。显而易见,该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有可能需要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费,也有可能不需要支付。同时应该看到,李某购买保险可能赚钱,也可能赔钱。保险公司不能只赚不赔。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炳 瑞

① 刑法规定: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对比分析:航班延误险的保险标的是“航班准时到达”这个事件,一般有航司的详细记录,保险公司与航司系统对接后,投保人很难虚构出来。(除非投保人假造了一系列航班延误记录,然后申请理赔,这才算虚构)

② 刑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对比分析:航延险保险事故的原因是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等等,投保人很难编造出来(除非投保人故意制造了一个飞机机械故障)。

另外,由于航延险并不严格遵循“损失补偿”原则, 因此也不够成“夸大损失的程度”的情况。

③ 刑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对比分析:航延险保险事故是航班未能准点到达,这也有航司的详细记录,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从航司获得数据,很难编造。(除非投保人自己编造了一堆航司文件或造了个假系统,去欺骗保险公司)。

④ 刑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对比分析:普通的财产险,例如投保人故意将车撞坏、然后找保险公司索赔,这是构成保险诈骗行为的,但航延险很难(除非投保人能故意控制天气、机械故障、罢工等等)

刑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对比分析:由于航延险赔付的并不是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也不存在以此骗取保险金。

逐条分析之后,发现李某既没有编造保险标的,也没有编造事故原因,更没有制造保险事故,达不到保险诈骗罪的定罪标准。

正方律师--成保险诈骗罪

殷清利

李某获利300多万元,主要是利用了航班延误险规则的一些漏洞。但现实中每项制度背后的规则,有些漏洞纯属正常。但这些漏洞并不能成为实施犯罪的理由。从李某的行为来看,其大量以理财之名借他人身份、护照等方式,不以乘坐航班为真实目的,而追逐航班延误所应得到的保险理赔款,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而且实现了非法占有,所以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

当然,如果李某一直在某一机场,直接实施类似手段的行为,哪怕获利更大数额,也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福  斌

李某的行为并非“利用规则”的“运气”行为,而是涉嫌违反《保险法》,甚至触犯《刑法》的严重违法行为。

具体而言,作为财产保险的航延险,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因乘坐航班延误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从目前信息看,李某本身并无乘坐航班的意图,也没有发生实际乘坐航班的行为。她投保的目的在于通过虚构乘坐航班获取保险金。前述行为既违反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又属于保险法禁止的虚构保险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保险法》,即使李某的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保险人也有权不予赔偿。

目前看来,李某的目的并不在于因某一次航班延误获取了保险金,而是其反复虚构行程骗取保险金,考虑到涉及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中“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要件,涉嫌保险诈骗罪,可能将面临刑事处罚。

戴宏坤

应该把这个案例分成两个部分。

① 以李某个人名义去购买这个航延险,应该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她本身对自己以自己的身份保险标的应该具有保险利益,这是没有问题的。利用规则应该是可以的。

② 李某利用亲戚朋友的身份去购买航延险,是构成保险诈骗的,因为她利用虚构的身份购买保险,是为了骗取航延险的赔偿而专门去购买机票,那么她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获取保险金,这部分我认为其具有故意诈骗。

因此,我个人认为,以亲戚朋友身份购买的这个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

保险公司对购买保险的这个人的身份是不是进行核实,这不是免责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一个前提。

反欺诈,也要补漏洞

李某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并非个例。

2019年11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就曾对保险领域各险种理赔情况进行调研,发现上海市的航班延误险整体赔付率较高,存有违法犯罪的苗头。

早在4月,就有媒体报道,南京某企业一位高管人员,通过网购他人身份信息,疯狂购买机票和延误险,半年骗保707笔,涉案金额总共14万余元。

事实上,关于保险诈骗行为,监管已出手打击。据了解,自2019年6月起,银保监会重大风险事件与案件处置局就已与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联合开展“护航2019”反保险欺诈专项行动,充分运用保单平台大数据,以信息技术锁定欺诈线索。

保险公司、互联网企业已经开始通过大数据分析与追踪锁定证据链,配合警方打掉多个骗保黑产团伙。与此同时,多地监管部门也发出警示,提示防范相关骗局风险。

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孙伟律师表示,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现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交的理赔材料存在伪造医疗票证及诊疗报告的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理赔保险金属于保险欺诈行为,严重者甚至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一方面在整治打击,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完善规则,查补漏洞。

杨泽云

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表示,保险公司可以利用数据防范,上述案件中,900多次的行骗,即使用多人信息,也肯定有一人多次索赔的情况。据此,保险公司可以在系统中提醒相关人员。“保险公司需要与航空公司做好信息沟通。本案中,嫌疑人是正常起飞就退票,延误再索赔。因此,肯定有多次退票记录。如果保险公司掌握这些信息,据此也可以防范。

邓学平

邓学平律师也指出,李某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在利用规则漏洞去谋取自己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在处理类似这样的行为时,首选办法应该是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次选办法是向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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