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保险字眼因各种纠纷频频被推上热搜,这大致与提供担保兜底的保证保险脱不了干系。保证保险频频触礁,沦为烫手山芋?早在5月银保监会就在行业警示风险,要求险企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审慎开展,据不完全统计,近3个月至少有12家地方银保监局轮番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保证保险的消费提示。

保证保险深陷各种纠纷,几乎与监管的提示同步进行。

6月,人保财险与玖富数科“互告”、金凰珠宝黄金变铜金、贵阳老干妈与腾讯互撕,背后都有提供担保的保证保险的影子。

6月,甘肃、海南、山东、陕西、内蒙古、安徽、青海、宁夏、河南等地银保监局向市场发出消费提示,均与保证保险有直接关系。

7月3日,多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的通知》,鼓励引入保险、担保机构分担风险,为扶贫小额信贷提供安全的服务。

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为社会经济、民众生活提供信用担保的保证保险。

先从纠纷说起。

近期,前有财险“老大”人保财险与其曾经的合作伙伴玖富数科“互告”一事,后有违约的金凰珠宝相关信托计划,而提供担保的标的由黄金变为铜金,再有腾讯与老干妈互撕被卷进的提供财产保全的信用担保。背后都有保险公司的影子,具体到产品均为保证保险。

例如,人保财险与玖富数科从携手合作到互相撕破脸皮,曾经的“战友”变如今的“冤家”,这一事件也是由保证保险所引发。

“你告我没有付服务费”,“我告你还我此前支付的服务费,且没有义务支付未支付的服务费”,一来一往,这场“互告”的源头便是那笔要不要支付的“服务费”。

据悉,从人保财险与玖富数科的合作业务看,主要以网贷业务的信用保证保险为主,也就是履约保证保险。一时间,关于保证保险的风险开始了新一轮的讨论。

其实,从数年前的“侨兴债”将保证保险拖下水,保险公司因保证保险案件缠身就不在少数。监管发文一方面规范整治,另一方面在各地接连提醒风险。

12家地方监管轮番提示

6月30日,河南银保监局向社会发布《关于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消费提示》,并指出近期,与贷款保证保险产品相关的消费者投诉数量较多。

这是6月以来,地方银保监局的第9次提示,也是4月以来地方银保监局的第12次提示。例如:

○ 4月2日,辽宁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办理个人借贷业务及投保个人信用保证保险产品的消费提示》。

○ 5月18日,新疆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办理“贷款保证保险”及相关贷款业务的消费提示》。

○ 5月28日,吉林银保监局提示金融消费者,认真了解信用贷款及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 6月8日,甘肃银保监局下发《关于购买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的消费提示》。

○ 6月9日,海南银保监局提示金融消费者,认真了解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 6月10日,山东银保监局下发《关于信用贷款及保证保险业务的消费提示》。

○ 6月12日,陕西银保监局下发《关于购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产品的消费提示》。

○ 6月16日,内蒙古银保监局下发《关于投保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的消费提示》。

○ 6月22日,安徽银保监局下发《关于办理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消费提示》。

○ 6月24日,青海银保监局下发《关于购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消费提示》。

○ 6月28日,宁夏银保监局下发《关于在网络平台上办理信用贷款及投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消费提示》。

○ 6月30日,河南银保监局下发《关于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消费提示》。

虽然各地银保监局针对借款保证保险的说法不一,但是大致的消费提示内容相同,一方面提醒投保人(借款人)进一步认清投保此类产品的责权,另一方面也要认清产品的实质,保险公司赔付后,该笔贷款债权由放款机构转移至保险公司进行追偿,以此来减少理赔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保证保险赔付骤增,亏损加剧

其实,说起融资性信保业务,行业中曾多次出现“爆雷”事件。如2017年左右的“侨兴债”事件,多家企业深陷其中。浙商财险更是因“踩雷”,出现了巨大亏损,还被监管高额处罚,保证保险业务被停、总经理被撤职。

就连财险“老大”人保财险,也未能幸免因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惹麻烦。回首2019年的经营数据,人保财险非车险保险业务收入1702.48亿元,同比增长31.1%;占比提升至39.3%,较2018年提高5.9个百分点。

对此,人保财险负责人表示,人保财险非车险业务的快速增长,主要来自于意外健康险及信用保证保险的快速增长。不过,此类业务综合成本率快速上升、经营出现亏损。其中,2019年信用保证保险亏损28.8亿元。

从行业角色来看,2019年前5月保证保险保费规模为303亿元,2020年前5月在主动收缩之下保费规模为308亿元,而从赔付的案件数据来看,却明显增加。2019年前5月赔付案件数量为11.23亿件,而2020年前5月则达到了18.97亿件。

在5月底下发的《监管提示函》中,监管部门透露,根据非现场监管监测数据,2020年1-4月,一些独立风控能力不强的公司,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大幅增长,个别公司增幅甚至超过200%,缺少风险认识、忽视风险管控、重规模轻风险等问题突出。

曝光风控漏洞

保证保险兴起的初衷在于促进经济、保障民生,提供一种信誉兜底的保证功能,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时间兴起。然而,由于经济发展变数加大、投保方面临各种未知风险,让投保项目的不确定性加大。

《监管提示函》显示,当前,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合作模式,即:

一些经营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财险公司独立风控能力不强,却心存侥幸开展业务,对借款人的风险审核管控主要依赖合作助贷机构,以协议方式将核心风控环节委托助贷机构,并要求其提供相关反制措施或兜底承诺。

风控不强,又心存侥幸,将风险把控转嫁到合作机构身上的这种合作模式,风险显而易见:

○ 合作助贷机构盲目扩大规模,粉饰投保人信息,导致保险公司承保质量下降,赔付率不断升高。

○ 合作助贷机构销售不规范,财险公司难撇关系,造成声誉风险和投诉举报风险。

○ 保险公司难以掌握借款人真实信息,承保业务存在虚假、诈骗等风险,造成后续理赔环节出现诸多民事纠纷,严重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对此,银保监会财险部向各财险公司下发《监管提示函》,就市场上出现的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问题进行提醒。

减存量控增量,压实责任

监管表示,今年以来,受新冠疫情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等多种因素的叠加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的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综合赔付率破百,行业整体承保亏损,少数财险公司亏损严重,投诉举报案件不断上升,个别财险公司出现舆情风险,甚至出现群体性事件、偿付能力濒临不足等情况。

为此,监管明令禁止,且明确要求财险公司应当加大合作方管理力度,加大力度减存量、控增量,统筹兼顾好业务发展、风险防范与服务实体经济关系,切实有效发挥好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障功能。

具体来看,银保监会要求各财险公司严格执行新规,谨慎开展新增业务;夯实自身基础,防范合作方风险传递;妥善处置风险,严格压实高管人员责任。

与此同时,银保监会要求,各财险公司应抓紧完善各项基础管理制度,提升抵御风险能力,稳步压缩存量业务风险敞口,逐步降低未了责任余额,并按照准备金监管要求,足额提取相关准备金。进一步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和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的认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审慎开展新增融资性信保业务,维护市场稳定。

监管与政策迭代升级

事实上,近几年监管部门一直在摸底信用保证保险的经营与风险,而伴随信用保证保险发展的爆雷事件不断发生,一些保险公司动辄几亿、十几亿元赔付,有的甚至对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早在2017年,原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于2020年7月到期。

2020年5月19日银保监会出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在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方面,有收有放。一方面,《办法》通过压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扩大险种范围(即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控制风险敞口,防范业务风险另一方面,《办法》通过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的方式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通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发展新业务领域。

银保监会也表示了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一边要求险企提高风控能力,一边清除不符合规定的险企,对于信保业务的整治,监管笃定前行。

针对一些财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对履约义务人开展实质性风险审核;在理赔时采取各种方式拖赔、惜赔或拒赔;发生舆情风险及群体性事件后,不积极应对解决,不采取有效措施, 事态严重才进行赔付的情况,监管表示,各财险公司应引以为戒,妥善处置存量业务风险,做好风险处置中的维稳工作,不得存在消极应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等行为。

提示函指出

各公司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银保监局,防范化解相关业务风险, 处置群体性等突发事件。对出现无正当理由拖赔惜赔拒赔、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风险的,监管部门将根据情节程度,依法依规对有关高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严查之下,险企必然慎行,如何更好服务实体、保障民生,保证保险探索之路还很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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