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是否可以代开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因此,只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代开专票,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除特殊情况外,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超出营业范围的应税服务或者劳务,应当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自然人代开专票特殊情况

(1)自2018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试点企业)承接的运输业务,可以由该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详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2)对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进行了明确,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3)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4)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3.自然人代开发票地点——增值税纳税地点

(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例】某企业承租自然人的不动产(北京海淀区),为了少缴税,去其他省市(非北京市)代开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合规的发票,不能做为抵扣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通俗的说,白代开了。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甲担任深圳一家公司的独立董事,甲户籍所在地北京,不属于深圳公司的员工,取得董事会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深圳公司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个税,同时需要去深圳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劳务报酬发票,如果去甲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或找了税收洼地代开发票,属于不合规的发票,不能做为抵扣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通俗的说,白代开了。

【补充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自然人代开发票如何享受小微企业政策

(1)自然人(即其他个人)可以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2)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

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