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公司信用类债券在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回顾2020年债券市场,信用债违约事件集中爆发,一些中介机构被点名调查。监管层致力于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

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自2021年5月1日施行。

统一和明确信披程序及要求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几点:

一是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强调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是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发行阶段披露的文件内容、募集资金、企业内控制度等要求,以及存续期间的披露要件、披露频率、披露时点等方面要求。

三是细化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及披露要求。结合新《证券法》,明确了二十二项重大事项类型和具体界定标准,要求企业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四是明确信息披露参与各方的责任。强化企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同时明确承销机构、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

五是规范特殊状态下的信息披露。结合市场最新发展情况,统一企业被托管、接管或进入破产程序,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多种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变更、豁免的信息披露要求,弥补了此前这方面的信息披露短板。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明确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内部各主体的责任,同时明确债券市场统一执法适用。

发布《管理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管理办法》的发布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又一重要工作成果。通过统一和明确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有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有助于强化投资者保护,有助于健全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管理办法》发布后,监管部门下一步工作重点是什么?

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国务院金融委指导下,充分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继续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规则统一,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提升债券市场法治化水平,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压实券商等中介机构信披责任

《管理办法》中强调,承销机构、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比如,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或义务,并督促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债券承销机构应当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中介机构应当制作并保存工作底稿等。

回顾2020年,债券违约事件频发。监管直指行业存在“重承揽承做、轻发行销售”、“重业务发展、轻合规管理”现象,券商等中介机构应当有哪些思考?

某中型券商投行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适度违约是成熟证券市场常态,但频繁债券违约确实给各方面带来了较大的震动,这与市场心理、整体债券发行制度和投资人结构等均有关系,债券市场的完善需要监管机构、承销机构等参与者共同努力。“对于券商作为承销机构而言,在债券违约事件频发的背景下,始终要强调合规管理,合规管理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真正出现债券违约时,才能从容应对。”

一位投行合规人员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下半年国内信用债风险集中爆发,有宏观环境的因素,但首先与投行执业质量相关,比如应积极落实受托管理人责任:一是建立定期跟踪机制。在债券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资信状况,监督债券发行人按照募集说明书履行约定义务。二是关注重大事项。当发生募集资金使用与债券募集说明书不一致、增信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时,按要求出具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采取对策。三是在预计债券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及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督促发行人等履行受托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甚至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记者 朱灯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