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发展限闸,让很多经营者迷茫。

车险经营也不再是险企竞争角逐的主要目标。

监管正在引导险企多元化经营,渠道多元化、产品多元化。

其中,互联网科技不断加码将是破解经营困局的一大关键。

2020年年初

监管制定线上化发展目标,即到2022年,车险、农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家财险等业务领域线上化率达到80%以上。

2021年9月初

监管制定专业化、精细化、集约化发展目标,即到2023年,相比2020年底,综合费用率降低10个百分点以上,非车险业务比重提升10个百分点以上;承保盈利公司覆盖面提升10个百分点以上。

近日,银保监会正在酝酿互联网财险实操细则,为互联网非车险非农险开绿灯,一方面抬高门槛,另一方面鼓励互联网渠道创新研发新产品、开拓新领域,通过扁平化架构来控费。

那么,互联网财险的创新发展,对于曾经设定的目标的实现能否成为有力的推手?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监管对于财产险发展制定的明确目标。

2020年4月20日

银保监会酝酿财险“数字化”作业指引:打造线上生态圈!险企再不行动就晚了!

2021年9月8日

重塑财险,监管定三年硬目标:一降两升!如何让更多险企承保盈利?

无论实现哪个目标,都将科技的应用提到了很高的位置。这一次,为了促进财险提质增效,互联网渠道正在酝酿进一步推动业务结构调整的新规。

这是为了配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实施,继1月份监管针对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发布规范征求意见稿后,近日,银保监会再一次从财险入手,向行业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虽然是征求意见,但六大准入条件、五大经营行为规范、四个关于选择保险中介机构的要求等关键内容,或对这个达800亿元左右的市场带来巨大影响。

尤其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除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以外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这一规定,于行业和险企来讲,或将成为影响未来发展方向的重要因素。

面对看似放宽的从业“限制”,各家险企将如何应对,这一规定对互联网财险市场,乃至整个财险市场有何影响都尚需时间的考量。不过,按照监管最新公布的财险业2023年新目标,这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或对目标的实现产生一定影响。

抬高门槛

经营业务须过六关

从《征求意见稿》内容看,监管所说的互联网财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仅仅包括专业的互联网财险公司,也包括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业务的一些传统险企。

有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有73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相较2014年的33家翻了一倍。从保费规模看,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及网民规模的扩大,加入互联网渠道的险企越来越多,进而也使市场规模不断变大。截至2020年,互联网财险累计保费收入797.95亿元,累计承保保单数量达279.51亿件。

可见,互联网渠道已成为保险发展的重要渠道之一。

不过,每个市场都有进入门槛,互联网财险市场也不例外。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需要符合六大条件:

· 符合《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 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价为B类及以上。

· 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 一年内未存在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情形。

·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价、一年内未受重大行政处罚、一年内未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硬核指标,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险企阻隔在门外。这样的门槛,无论是对传统财险公司还是互联网财险公司,将一视同仁,对公司无论是在合规经营、服务质量还是资本实力等方面都提出了高要求。

非农非车

鼓励特色之路

对于突破地域限制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在此前监管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就已明确。例如:

第五十二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落地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相关财产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给出了明确的经营范围,即“可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除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以外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

也就是说,除车险、农险外,一家财险公司可通过互联网渠道跨区域经营财险业务。这一规定,对于中小险企来讲或是一个突破发展的机会。

首先,从中小险企自身看,经营成本方面,开设一家分支机构所要付出的成本并不少。除去人力、租房、办公物资外,按照监管规定,“在住所地以外每申请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2000万的注册资本”。可见,设立分支机构的成本占据公司支出的很大部分。

中小险企本身资本实力并不及大型险企,如果消耗很多成本去开设分支机构,往往会造成现金流的紧张,反而不利于发展。但如果不设分支机构,通过互联网经营车险、农险以外的险种,可在一定程度上节约成本,降低自身的综合成本率。

业务结构方面,监管规定除车险、农险外,其他财险业务均可,这也为中小险企开辟出新的发展路径。毕竟,非车险业务在互联网渠道得到快速发展。

截至2020年年底,互联网非车险累计保费收入577.35亿元,同比增长2.35%。从具体险种看,除信用保证险外,其余互联网非车险险种累计保费收入均实现同比正增长。从主体增速来看,超一半的保险公司互联网非车险保费实现同比正增长。

其次,从行业角度看,银保监会也于近期定下了未来三年财险发展的硬目标,即行业经营成本明显下降,综合费用率较2020年底降低10个百分点以上;市场业务结构明显优化,非车险业务比重较2020年底提升10个百分点以上;行业经营效益明显改善,承保盈利公司覆盖面较2020年底提升10个百分点以上。

如果跨区域开展相关互联网财险业务,可免去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对于行业来讲,或可以降低行业的综合费用率,提高行业的盈利能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面对激烈的财险竞争,大型险企依旧占据主导地位。中小险企要想突围,需要寻找到特色化、差异化、专业化的经营之路。

划定红线

强化控费严防风险

财险未来三年经营目标,即“到2022年,车险、农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家财险等业务领域线上化率达到80%以上,其他领域线上化水平显著提高”推动着财险往线上化发展。而互联网财险业务或将迎来新的增长动力。

不过,政策的激励是一方面,合规经营是监管放宽“条件”的前提。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有五大经营规范“八不得”需遵守。

从合作的互联网平台看,险企要审慎选择。既要关注其经营资质,选择合格“优质”、一年内未受到处罚的平台,还要加强自身管理,坚持“三不得”:

· 不得以保费分成、以与保费挂钩的“技术服务费”“营销宣传费”等向网络平台企业变相支付畸高手续费。

· 不得违规通过关联交易向网络平台企业及其关联方输送不当利益。

· 不得利用网络平台企业持股的优势地位挤压其他保险公司合作机会。

险企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应加强业务风险管理,建立独立的风险模型,以强化保险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不得仅将其他机构的风险评估数据作为风险管控的主要依据。

险企对依托特定场景提供相关保障的互联网财险业务,要严格遵循保险产品监管相关规定,合理评估特定场景风险状况,科学厘定保险费率,不得违反保险原理开发保险产品,不得通过高定价、高费用方式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

开展互联网融资性信保业务,不得承保保费占据融资义务人综合融资成本比例过高的互联网融资性信保业务,不得侵害保险消费者知情权和剥夺保险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互联网险企应逐步实现全流程、全环节线上运营,不断丰富互联网特色产品,不断提升公司自营业务比重。应发挥比较优势,坚持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战略,逐步提升互联网保险的普惠属性。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控费近年来一直是监管提倡的事情。不过,面对渠道的依赖性,很多险企难以掌握费用的主动权,为此,《征求意见稿》从变相的、非理性的费用出处入手,严控这一行为。

当然,如果险企违反规定,或特定经营区域内出现无法提供相关险种落地服务能力的情形时,需主动停止开展该区域互联网财产保险相关险种的新业务。整改后满足规定要求的,可恢复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但要提前向监管报告。

财险市场发展的目标正在清晰化,而降费提效的过程,也是增加科技运用、新渠道创新发展的过程。

未来,如果过度依赖互联网,只能助推渠道费用的增加。对于险企,渠道仍需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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