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的实施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的变化,特别是新证券法确立的“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大幅提高了A股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的诉讼风险,再次证明了诉讼风险与董责险需求的正相关关系。

随着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出炉,董责险再度被热议!

值得一提的是,自去年3月新证券法实施以来,A股上市公司因为诉讼风险的上升主动购买董责险的比例越来越高。

记者从业内拿到的一组数据显示,2002年至2019年,投保董责险的A股上市公司总共不到400家,2020年单年新增投保公司高达170家,关注度和投保数量均增长明显。2021年董责险火爆依旧,截至11月17日,投保公司已增加至216家,保费预算总计约8000万元。

《国际金融报》特约评论员、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民博士表示,随着最近包括康美药业在内的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在司法实践上落地,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已从法条变成落地的巨额赔偿判决,并预计今年董责险投保率或提升至15%-20%。

康美药业董监高承担天价赔款

11月12日,“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一审判决出炉,共计52037名投资者最终获赔24.59亿元,赔款涉及19名上市公司高管、董事、监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需承担5%-100%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是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个案件,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公开信息暂未透露康美药业是否购买董责险。如果其之前有购买董责险,那么,本次法院要求康美药业及其实控人、董监高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否属于董责险的承保范围?

王民指出,首先需要确定董责险的被保险人范围。董责险的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通常为保险单载明的法人实体,而被保险个人通常包括在保险期间前或保险期间内担任被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雇员的自然人,但仅以其以前述职务身份行事时为限。本案中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康美药业可属于“被保险公司”,而其他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个人包括康美药业多位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可属于“被保险个人”。

因为董责险的被保险人众多,所以既要区分公司责任与个人责任,还要注意多个被保险人个人之间的责任可分性(Severability)问题,这一点在适用董责险中的“故意行为或不诚实行为除外责任”(Conduct Exclusion)时尤其重要。

为了保护董监高的保障利益,董责险条款通常会约定如下三种情形下确定的故意行为或不诚实行为保险人才能拒赔:(1)证监会处罚决定,(2)终局司法裁决,(3)被保险人书面自认。

王民认为,本案中法院已经确认了康美药业与部分董监高的故意行为事实,在一审判决生效后,董责险保险人可以依约对其拒赔。

值得注意的是,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的13名相关责任人员中,5名独立董事合计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高达3.69亿元。

针对独立董事责任认定及判决,北京浩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险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创始人崔春霞指出,外部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因此,公司法规定董事负有忠诚义务和勤勉职责,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独立董事也负有勤勉职责。

“独立董事参加股东大会,在相关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上签字,是对公司经营行为的背书。如果独立董事没有尽到勤勉职责,只是象征性签字,而不对签字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对投资者造成误导,自然存在过错,造成损失就需要赔偿。”崔春霞强调。

今年投保率或提升至20%

记者了解到,董责险并非一项新险种,自2002年进入中国至今已19年。但由于之前国内上市公司投保意识一直不高,董责险仍属小众险种。相关数据显示,欧美上市公司董责险投保率达90%以上。但A股上市公司的投保率偏低,所占比例仅为个位数。直至2020年,新证券法的实施和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等多重因素推动,董责险突然火了起来。

记者从业内拿到的一组数据显示,2002年至2019年,投保董责险的A股上市公司总共不到400家,2020年单年新增投保公司高达170家。

2021年1月以来,多家A股公司陆续发布拟为公司高管投保董责险的议案公告。截至11月17日,投保董责险的公司已有216家,保费预算总计约8000万元,单均保费37万元。

各家公司投保的保额和保费支出方面也差异较大。在今年投保的216家公司中,近六成公司的投保保额集中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也有极少部分公司保额低于3000万元。六成以上公司的保费支出在30万元至80万元。

2020年以来的趋势显示,投保董责险的A股上市公司类型已发生较大改变。一是从多地上市公司到A股上市公司的大趋势。二是民企、高新技术企业需求高增。三是IPO企业需求不断增长。四是央企统保趋势明显。

对于近两年来董责险投保率的提升,王民指出,这主要是因为新证券法的实施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的变化,特别是新证券法确立的“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大幅提高了A股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的诉讼风险,再次证明了诉讼风险与董责险需求的正相关关系。

崔春霞预测,影响重大的康美药业案第一次判决董事及独立董事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使独立董事群体突然意识到投保保险的必要,必然会推动董责险的快速发展。

王民预计,到今年年底,A股上市公司中董责险投保率可能会逼近20%,而去年董责险投保率仅10%左右。

对保险公司来说,董责险投保需求大增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王民告诉记者,目前市场上通行的董责险条款主要是从欧美市场借鉴而来,其保单结构与条款措辞比较符合欧美市场法律环境,因此对于国内A股上市公司而言,理解复杂的董责险条款非常困难,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解释起来也比较费劲。“目前仅极少数国内保险公司已经开发了符合A股市场的董责险条款。”

王民同时指出,如果上市公司购买了招股说明书保险与董责险,如何在被保险人个人、被保险公司以及其他责任人之间就赔偿责任进行分摊,使保险人能够按照董责险的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已经成为董责险保险人需要面对的重大难题。

“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实践,妥善地处理董责险的分摊问题。”王民认为,在具体保单设计中,需要重点考虑两个方面:第一,在保单中明确分摊的基本原则;第二,规定分摊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

记者:罗葛妹  实习生:赵舒萌

编辑:姚惠

责任编辑:毕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