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肖文竹 编|深海

11月7日晚间,罗普特发布关于上交所对罗普特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2023〕2号、〔2023〕3号)和厦门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马丽雅、何锐、吴东、邵宜航、黄政堤、王彪、洪玉梅、吴俊、许坤明、黄辉明、叶美萍、周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2亿元。

2021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9亿元。2020年、2021年,公司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

罗普特的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政堤、王彪、洪玉梅、吴俊,时任监事许坤明、黄辉明、叶美萍、周璐予以监管警示。

值得关注的是,10月31日盘后,罗普特发布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2023]2号、[2023]3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罗普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陈延行、江文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陈碧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余丽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张翔、刘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对林晓月、陈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对崔利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对此,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专业律师吴立骏向雷达财经表示,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天眼查显示,风险方面共发现罗普特有天眼风险信息287条;涉诉关系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