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遭福建证监局警示,律师征集亏损投资者索赔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吴墨 编|深海
4月15日,鸿博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鸿博股份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经查,鸿博股份于2024年1月11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3740万元至561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盈利2840万元至4260万元。2024年4月13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因设备销售收入原入账时间未得到审计机构认同,预计2023年净利润更正为亏损5000万元至5800万元,扣非净利润为亏损6500万元至7500万元。
鸿博股份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鸿博股份时任董事长倪辉、财务总监浦威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鸿博股份及倪辉、浦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鸿博股份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福建证监局将对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下一步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对此,四川鼎众律师事务所余君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业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会误导投资者决策,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凡是在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4月12日期间买入,且在2024年4月12日收盘时仍持有鸿博股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进行免费报名,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鸿博股份参与招投标项目536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42条,专利信息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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