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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司法》首次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即“董责险”制度),并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对于保险界而言,新版《公司法》实施后引发的热议是:险企董责险业务会否再次“升温”,掀起一波投保潮?
董责险,自2002年进入中国市场,相较于欧美发达国家上市公司接近100%的投保率,目前国内上市公司的投保率大约在20%,市场潜力仍待发掘。业内人士认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制度不断完善,董责险“升温”是一大趋势。利用董责险转移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管的“管理风险”是大势所趋,也是我国上市公司提高治理水平的直接体现。

“舶来品”超20年

董责险起源于欧美地区,于2002年引进中国,严格意义上算得上“舶来品”。

董责险,全称为董事、监事及高管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是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即“董监高”)对公司及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也是上市公司提高治理水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002年,平安保险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中国首例董责险。随后,美国美亚、安联保险、中国人保、华泰财险等多家公司开展了董责险业务。

董责险被引进国内后,相关法律法规也逐步完善,最早可以追溯的是2001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述指导意见提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随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中进一步鼓励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该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2020年伴随新《证券法》的施行,我国“董监高”的约束监管机制迎来新的突破,“董监高”所面临的责任约束机制不断强化,承担的责任风险逐渐升高,公司(包括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及“董监高”对于董责险作为风险保障的需求不断强化。

董责险迎来发展新机遇在2023年4月。当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鼓励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投保董事责任保险。

这次的新《公司法》首次以立法明文规定形式鼓励公司投保董事责任保险,并要求投保公司的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

例如,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来看,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投保率仍处低水平

董责险进入中国市场虽然已有20多年,但据业内人士估算,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投保率只有20%左右。

而在欧美和中国香港地区,董责险已成为上市公司的“标配”。上市公司希望安排这个保险以应对来自监管机构、股民等第三方对董事高管个人以及公司的调查、索赔及诉讼风险,欧美发达国家公司董责险的投保率高达95%。

安联保险AGCS(全球企业及特殊风险)中国区负责人彭衍此前在介绍香港地区的董责险时表示,从港股投保率来看,虽然港股市场并未像美股市场诉讼频发,但港股的上市规则规定: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必须为董事购买保险;如果未购买,需要在年报中披露未购买原因。这条规定令港股上市公司董责险投保率保持在高位,达到80%以上。

董责险被国内上市公司所重视还是近几年的事,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案等一系列事件后,让上市公司董责险投保率一度实现“指数增长”。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保险团队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董责险市场报告(2024)》显示,以“责任险”与“责任保险”为关键词在巨潮资讯网、上交所网站与深交所网站等官网进行搜索,以A股上市公司在2023年全年发布的公告为研究对象,2020年A股公开披露购买董责险的上市公司数量为119家,同比增长超205%;2021年和2022年,这一投保数据分别达到了248家和337家;2023年则回落至304家。

对于2020年、2021年、2022年连续三年的高增长,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保险团队认为主要原因是,新《证券法》所确立的“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大幅提高了A股上市公司及“董监高”的诉讼风险,以及康美药业等案件的司法实践唤醒了上市公司对“董监高”的责任风险的意识,导致上市公司对董责险的购买需求显著上升。2023年的回落则主要因为前期典型的虚假陈述案曝光已经过去一段时间,市场对证券诉讼风险上升的反应逐步消化,需求减弱或放缓。

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后就能为相关高管实现完全兜底吗?答案是未必。有保险业内人士就指出,董责险条款中一般都有免责条款,比如故意欺诈行为,一旦认定,保险公司则免赔。

“董责险保障的是董监高在履职过程中因过失违反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的非故意行为,通常,对于董监高的欺诈行为或故意违法、故意犯罪行为,董责险会通过免责条款的形式将前述故意行为引发的损失排除在董责险的保障范围之外。”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发布的《新公司法下中国董责险制度的发展评析》指出。

董责险或成新蓝海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董责险市场应该说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基本具备了提供全方面的董责险保障及理赔服务能力。

从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方案来看,2023年度上市公司购买的“董监高”责任险保额最高为7.5亿元,保单限额最低为800万元。具体来看,目前A股上市公司董责险保单限额选择以4000万至6000万元为主,其次是8000万至1亿元,最常见的保单限额为5000万元与1亿元。

董责险能不能赔付、如何赔付,是企业十分关心的话题。在2023年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有两家保险公司公布了董责险赔付相关数据,涉及的董责险赔付金额近亿元,合计赔付约9097万元。其中,美亚财险披露了4项原因为“董监高责任险”的重大赔付事项,赔付金额分别为3237万元、2040万元、2025万元、1065万元,合计赔付8367万元;苏黎世财险披露了1项赔付原因为“董监高责任险”的重大赔付事项,赔付金额为730万元。

有律师表示,长期以来董责险投保率较低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市场公开赔付案例,上市公司对董责险能否发挥转移责任风险信心不足,仍需要有更多的董责险赔付案例进行说服教育。

当下市场的普遍共识是,此次《公司法》的修订,尤其是针对董事(不区分上市公司董事与非上市公司董事)责任的强化与细化,对于国内开发董责险的保险公司是一次巨大的商业机会。

据光大证券测算,我国董责险若能在2030年达到85%的覆盖率水平,则2021—2030年董责险保费共计可收入76.2亿元。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认为,新《公司法》的颁布,对于董责险来讲是一次重大的机遇,尤其是会将董责险的覆盖范围由上市公司引入数量更多的非上市公司。目前,国内保险市场售卖的产品以针对上市公司的董责险居多,针对非上市公司的特定化产品比较少。

总体而言,新《公司法》的正式实施将让董责险在我国的发展驶入“快车道”。对保险公司而言,面对需求不断增长的董责险,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一方面,董责险可以直接提高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另一方面,董责险在我国还是一种相对较新的保险产品,如何因企业而异设计产品、规定赔付条件以规避道德风险仍需要深思。

在这里,不得不提的是瑞幸咖啡曾因2020年22亿元财务造假案引发的巨大争议,也让董责险“出圈”。当时,瑞幸咖啡在上市前曾购买总限额2500万美元的董责险,其中基础层保单保额1000万美元,由8家中资险企共保,最终该基础层保单进入仲裁环节,并作出裁决,裁决结果为共保体赔付700万美元,免赔300万美元。这也是其中对欺诈责任存在争议所作出的折中的裁决。

所以说,董责险想要持续稳定“长大”,既要敢于承保,更要时刻防骗,谨防蓝海变火海,未来道远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