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恒大人寿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被处3万元罚款。其中,李福奎和叶志佳则分别被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罚单内容,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日期为5月21日。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具体来看,第一百六十七条内容为“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为“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腾讯新闻报道,本次被认定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两位当事人,李福奎曾先后担任恒大地产的人力资源部门、恒大矿泉水集团副总经理、恒大金融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总经理等职务。在恒大人寿更名以后,李福奎代表恒大集团进入恒大人寿担任董事会董事,以及恒大人寿副总经理等。而叶志佳,为恒大人寿原首席战略官,精算出身,曾任职多家保险公司。

此前,2018年1月,恒大人寿因“违反了有关反洗钱规定”,恒大人寿被处以罚款49万元,1名相关责任人员被处以2万元罚款。

而在2017年,银保监会也曾公布了对恒大人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监管函。银保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罗列了恒大人寿的违规行为:2016年1-11月,恒大人寿未按照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要求开展股票投资,股票投资交易笔数2480笔,股票平均持有期73天,其中9月下旬至11月上旬短期炒作相关股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给予恒大人寿限制股票投资1年的处罚。

时任恒大人寿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刘浩,时任恒大人寿投资管理中心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吕海龙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给予刘浩禁止进入保险业5年的处罚,给予吕海龙禁止进入保险业3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