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已延用了13年,随着社会发展、医疗进步,这一定义也将跟随时代步伐。6月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第二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曾经备受争议的“喜癌”甲状腺癌,会被归为重疾险保障范围,将“一分为二”。您认同吗?

点击链接查看详情

重磅|“中国保险鼎峰108将”遴选正式启动

重疾险,现代社会中消费者最关注的保险产品之一,正在成为“必不可少”的存在。自2007年行业出台首份重疾险使用规范至今,13年时间,时代已变,需要也迎来更大的变化。为更好满足行业发展及消费者需求,重疾险的“改革”时代已到来。

6月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第二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据悉,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继第一版征求意见稿仅相隔2个月时间。此次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20年7月1日。

紧凑的节奏,加快的步伐,均体现了这份关于新时代重疾险使用规范的重要性。中国保险业协会表示,规范的发布对于促进重大疾病保险快速发展,提升消费者对重大疾病保险的认识、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随着医学临床诊断标准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革新,现行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为此,修订和完善的重疾险新规,是行业所需,亦是消费者所需。

三大变化引关注

分级分类、扩大病种成趋势

据介绍,二次《征求意见稿》相较此前版本的修订,有三大变化,即:

· 优化疾病分类,建立起重大疾病分级体系。

· 增加病种数量,适度扩展保障范围。

· 扩展疾病定义范围,优化定义内涵。

于消费者而言,修订后的重疾定义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赔付条件更为清晰合理,引用标准更加客观权威,描述更加规范统一。

变化之一

· 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

· 通过科学分级,一方面充分适应了医学诊疗技术发展,将部分过去属于重症疾病,但目前诊疗费用较低、预后良好的疾病明确为轻症疾病,使赔付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另一方面,也适应重大疾病保险市场发展实际,对目前市场较为普遍的轻症疾病制定明确的行业标准,规范市场行为。

变化之二

增加病种数量,适度扩展保障范围,是基于重大疾病评估模型,量化评估重大程度,并结合定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并适度扩展保障范围。

变化之三

扩展疾病定义范围,优化定义内涵。根据最新医学进展,扩展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4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定义。

中国保险业协会表示,重疾险是健康险领域非常重要的保险产品形态,是各险企最重要的保障型业务之一。

有数据显示,2019年重疾险保费收入达4107亿元,占健康险保费收入的58%。且在2019年年中,我国重疾险保单数量已达3亿张,平均每年新增3000万张保单,新单保费1000亿元以上。

至目前,我国持有效重疾险保单的消费者已超过1亿人次。

消费者健康需求不断加大,对于重疾险规范的重新审视也势在必行。为做好相关保险合同服务的有序衔接,保险业协会等机构正在研究制定过渡期的方案,并准备与规范修订版配套发布,从而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重疾险业务稳健发展。

七方面修缮第一版《征求意见稿》

扩大保障依旧是主线

在此次修改《征求意见稿》过程中,中国保险业协会透露,主要从七个方面对以前的版本进行修改和完善,即:

· 提升保障程度,轻度疾病保险金额比例上限进行了上调。

· 优化完善了恶性肿瘤等部分疾病定义的文字表述,使之更加科学规范。

· 进一步放宽了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部分赔付条件的限定。

· 进一步规范了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名称表述。

· 对随意运动等部分术语释义进行了调整,在确保释义规范性和专业性的同时,兼顾了社会公众的通俗理解。

· 对个别除外责任表述进行了完善。

· 对过渡期相关表述进行了明确。

作为健康险中的第一大险种,重疾险可称之为关乎“生命”的险种,它不仅是风险的防范前提,更是风险发生后的分担载体,使消费者能更放心的就医问诊。

为此,重疾险规范的标准化、时代化改变,关乎每一位消费者的利益。在此,中国保险业协会提醒,消费者在《征求意见稿》中,可明显看到四大变化内容:

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

在原有重疾定义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同时,对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重疾病种进行科学分级,新增了对应的3种轻度疾病的定义,扩展了保障范围。

赔付条件更为合理

根据最新医学实践,放宽了部分定义条目赔付条件,如对“心脏瓣膜手术”,取消了原定义规定的必须“实施了开胸”这一限定条件,代之以“实施切开心脏”,切实提升了消费者的保障权益。

引用标准更加客观权威

尽可能采用可以量化的客观标准或公认标准、减少主观判断,使重大疾病的认定更清晰、透明;如对恶性肿瘤分级,现行规范仅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WHO)《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的恶性肿瘤类别,本次在原定义基础上,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使定义更加准确规范,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理赔争议和理解歧义。

描述更加规范统一

如在人体损伤标准相关内容上,对现行规范中“肢体机能完全丧失”的表述,修改为使用行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肌力”的相关表述,描述更权威,更统一,消除广大消费者对于重疾定义在人体损伤标准方面与伤残标准描述不一致的困扰。

三大问题需注意

事关保障范围及理赔后续

在修缮保障、用语等方面内容的同时,《征求意见稿》依旧还有三大内容需要消费者特别注意。

关于甲状腺癌的问题。

中国保险业协会提醒,此次修订没有剔除甲状腺癌,而是将它根据疾病严重程度进行了分级,并按照轻重程度进行分级赔付。

例如,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不属于严重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不在 “严重恶性肿瘤”保障范围的疾病,但属于轻度恶性肿瘤。

中国保险业协会表示,在现行规范中属于除外责任不予赔付的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本次也是依据上述分级原则,纳入了规范修订版轻度恶性肿瘤,如包括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TNM分期为T1N0M0的前列腺癌等疾病。从这一角度来说,对消费者的保障更加全面了。

关于轻症赔付比例上限的问题。

中国保险业协会表示,目的是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诊疗费用支出和预后的不同,科学合理地设置赔付标准。

在此次行业征求意见中,通过分析有关轻度疾病保险金额比例上限的意见和建议,并基于目前保险行业最新承保理赔数据进行测算,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轻度疾病保险金额比例上限由规范修订版中的不高于20%上调至30%,进一步提升了轻症保障水平。

关于原位癌的问题。

需要提醒的是,在现行规范中,恶性肿瘤并不包含原位癌,本次修订也暂不纳入原位癌。但各保险公司可在规范修订版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在重疾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