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8个月征求意见,关乎全银行、保险行业的行政处罚办法终于落地。6月23日,银保监会正式面向银行业、保险业下发《行政处罚办法》,将银行、保险等违法违规处罚“向齐看”,8月1日起,违规成本又将增加,行政处罚与党纪问责相衔接。

银保监会表示,该《办法》是为了统一规范机构改革后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提升金融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自2018年银保监会合并以来,统一监管成为各项监管政策的重要考量标准。除细分领域外,面对银行、保险“监管不分家”的大背景,越来越的的监管政策开始倾向于“银保合一”的趋势。

尤其是随着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主体越来越多样、复杂,统一的行政处罚不断升级也势在必行。为此,《办法》出台后,银行、保险行政处罚不再“分家”,而是统一标尺;不再混乱,有轻有重区别对待。

据介绍,《办法》共10章104条,整合优化了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构建了银行业、保险业统一协调的处罚工作机制,为加大处罚力度提供了制度保障。但作为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规定,《办法》依旧坚持依法严格处罚的基调,推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就重点内容看,《办法》主要分为四大部分,即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处罚力度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

重点一

“查审分离”,形成权力制衡

作为一款“合并”的政策,《办法》在起草中坚持了三大原则:

全流程规范

对行政处罚从立案调查到决定与执行的基本规则进行了全流程规范。

融合统一

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在取长补短、相互借鉴融合的基础上,对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作了统一规范。

优化完善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监管处罚法治化水平。

同时,《办法》以制度整合为契机,将监管处罚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固化,提升监管处罚效能。

其实,单就工作机制来讲,“查审分离”的处罚工作机制是《办法》中的亮点。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整合优化了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确立了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过罚相当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建立“查审分离”的处罚工作机制,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明确了立案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

立案应当由立案调查部门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由分管立案调查部门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在取证调查后,需要移送行政处罚委员会的,由立案调查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将案件材料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

需要注意的是,其他案件由立案调查部门根据查审分离的原则,指派调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审理,审理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在立案调查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基础上,就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核。

不同流程由不同人员负责,这一措施,促使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有利于规范行政处罚权力,形成有效制衡。

重点二

查处分工,提高衔接效率

就行政处罚的工作流程看,《办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等处罚工作全流程做了规范,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加以总结固化。

同时,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完善处罚工作流程,加强工作环节之间的有机衔接,提高行政处罚工作效率。

例如,在管辖方面,《办法》基本实行“总管总,分管分”的原则。即经银保监会批设的企业,归银保监会管;经地方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归各地方监管机构管。

对于异地、交叉等违法行为,《办法》则有“特殊”对待:

第十五条

○ 异地实施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管辖。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通知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违法行为的查处。

○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认为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移交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管辖。

○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或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征求对方意见,并应当书面告知处罚结果。

第十六条

○ 因交叉检查(调查)或者跨区域检查(调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监督管理机构立案查处,并及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

○ 派出机构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派出机构。两个以上派出机构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派出机构管辖。

○ 对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构指定管辖。

当然,对于立案调查、审理审议等工作流程,《办法》也给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明确回避规则,规定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存在与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等情形的,应当依法回避;规范调查取证,要求调查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现场检查)通知书等。

重点三

“轻重有别”,严肃整治乱象

就行政处罚来看,最受关注的内容莫过于处罚力度如何、如何处罚等。在《办法》中,监管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 在处罚管辖方面,优化管辖权限规定,加强监管联动,统筹调配监管资源,便于及时就近查处。

○ 在查处衔接方面,细化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标准,加强查处协同,提高工作质效。

○ 在处罚适用方面,明确从重处罚的情形,强调对于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从重予以处罚。

○ 在人员问责方面,规定查处银行保险机构的同时,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步进行调查和追究。

○ 在纪法衔接方面,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强化行政处罚与党纪问责的衔接。

同时,对于“轻重”处罚,《办法》也有了不同的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①屡查屡犯的。

②不配合监管执法的。

③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

④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银保监会表示,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办法》在规范处罚工作流程的同时,也注重推动加大处罚执法力度,例如明确对屡查屡犯、不配合监管执法、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强调人员责任追究,规定在处罚银行保险机构时,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调查取证方面,《办法》将电子数据列入行政处罚证据当中,对于立案调查的整个流程更加缜密,最后将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同时,监管表示,要强化行政处罚与党纪问责的衔接,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纪检监察部门等。

重点四

合法权益“无差别” 当事人也可提“诉讼”

行政处罚的目的,最终都归位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对于被处罚的人,同样也应给予合法权益的保障。

监管表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要依法向当事人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适度延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对拟处罚决定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对当事人进行事先告知。

当然,《办法》中也明确权利救济途径,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听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019年10月12日

重磅来袭!银保监会处罚险企银行“向齐看”,“统一标尺”呼之欲出!快看未来罚单如何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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