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的投资不断经历着轮回,财务性股权投资不再受限于行业。11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为险资再次开闸。这次开闸后,险企可以自主选择投资行业。

银保监会表示,为规范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行为,加大保险资金对各类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尤其是对于实体经济股权融资支持的力度,提升社会直接融资比重,监管对于险企的财务性股权投资进行了适当的放宽。

《通知》内容显示,这次核心变化是取消了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虽然共计10条内容,但《通知》从财务性股权投资概念到投资标的、负面清单、资金性质、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或许,此次监管对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相关限制的取消,将使险资进入又一波活跃期。虽然投资标的不再局限于保险关联行业,但更严格的监管或许会让险企的投资更加审慎。

财务性股权投资放闸

什么是财务性股权投资?

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从《通知》内容看,银保监会规定,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将不再局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等特定企业,而是有了更大的选择范围,可自主选择投资行业范围,进而扩大了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选择面。

十类情形变禁区

打破行业界限,但并不意味着限制的缺失。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次监管的放行中也提出了一定的条件。保险公司需要建立财务性股权投资负面清单,而且有以下情形的,禁止保险资金投资:

◆ 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

◆ 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 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

◆ 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

◆ 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 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

◆ 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

◆ 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但监管鼓励保险资金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

20万亿险资有望被激活

其实,自年初以来,监管对于险资的投资放行便已显现出端倪。无论是从监管领导公开喊话提高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重,还是各大险企加紧布局二级市场,或者是多份关于险企投资“开闸”文件的下发,险资,早已成为2020年监管的重点之一。

2020年10月13日

“备案制”取消,激活20万亿险资?大型险企带头“冲刺”!

尤其是在近期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0)》中,也对险资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分析。

报告指出,当前,国际环境复杂严峻,我国经济面临转型挑战,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保险资金面临市场利率下行、债券市场违约增加和长久期资产供应不足等挑战,资产配置压力有所加大。

尤其是长期以来,保险资金基于安全性原则,其投资运用受到严格限制,投资范围非常有限。为此,险资的“真正实力”并未展现出来。

基于此,监管开始了一波对险资的放行,在放行过程中,险资的活力将被进一步激发。而且在央行发布的报告中,也鼓励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保险业应充分发挥保险资金的长期投资优势,与经济发展需求相结合,为实体经济提供长期资金,发挥资本市场稳定器的作用。

政策的放宽给了保险公司充足的释放空间。在政策放宽的同时,保险公司们也在不断发力。据统计,截至目前,中国保险业协会公布的险企举牌信息共有20余条,包括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华泰资产、中信保诚人寿等12家公司,已赶超2019年全年,涉及不同的行业领域。

而这一次,对险企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取消,或许又会带来新一波的投资热潮。20万亿的险资市场有望延伸到越来越多的领域。

严防内幕交易利益输送

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便是资本。而保险资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存在,在资本市场运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在《通知》中,监管规定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和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

在这里所说的自有资金,是指保险机构本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

但对于自有资金运用的背后,或有一定的风险性。毕竟,在进行保险赔付时,如资本金不充足,还需要进行相关的补充。

为此,银保监会规定,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需要加强风险控制,承担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主体责任,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审慎开展投资运作,不得利用股权投资开展内幕交易或利益输送。

同时,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性股权投资基本制度,明确拟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和主要条件,加强项目论证和风险管控,并报经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但如果保险机构违规操作,银保监会将会责令限期改正,依据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股权投资行业范围、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