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安信信托(ST安信)发布了一则公告,该公告更新了两起新的诉讼新进展: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了两位自然人全部的诉讼请求。

公告称,近期公司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安信稳赢株洲电商产业园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株洲项目”)项下两位自然人投资者诉安信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案作出的两份一审民事判决书。

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资者投资的信托计划属于营业信托,以营业为目的,属于商事信托,是高风险、高收益的商事行为,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同院指出:

对于原告称安信信托在涉案信托项目成立前的尽职调查中有失察行为,尽调不充分、业务决策不审慎与事实不符。同时,对于原告称被告设立信托的实际目的是转嫁自己的债权风险,在推介和说明信托计划时存在重大遗漏和刻意隐瞒相关情况,不揭示存在风险,误导原告的决策这一点则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此公告一出,引发了诸多媒体和自媒体的关注,从界面到财新再到人民资讯,第一时间进行了跟踪报道。多家信托自媒体,也在第一时间进行了转发和评论。

笔者也对该项目进行了跟踪,从现有的文章来看。主要是结合《资管新规》、《九民纪要》等精神,结合法院判决进行的展开。侧重于从法理逻辑出发,去探讨该判决给予行业和投资者的启示。

但是这仅仅只是其中的一分部分,不够全面。

本文从项目本身切入进行展开,会得到很多跟直觉不一样的东西。包括项目本身以及安信在这个项目中的一些情况,旨在为读者更好地呈现事件的完整脉络,帮助投资者在今后的投资中标更好地决策。

安信的投资人尤其是那些踩雷至今未上岸的,一提到安信信托,更多的是无奈、愤怒、失望以及其他诸多强烈的情感。但是就事论事,株洲项目本身跟其他项目还有一定的区别,安信的裁决交给法律,正义的审判虽迟但不缺席。本文带你剖析项目本身,然后谈一点的体会和感悟。

一.株洲项目自身

由于没有接触到株洲项目的投资者,因此不太了解整个项目的一个具体情况和上面所说的投资者所指的推介材料。

按“安信稳赢株洲电商产业园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标题在全网进行了一个搜索,得到的信息基本是株洲项目的审判情况。不过在和讯网上,找到了关于株洲项目的一个基本要素表; 产品信息来源于用益信托工作室,并由和讯网制表,情况见下表:

该信托计划的发行规模为6.5个亿,产品期限24个月;于2017年1月9日发行,期限是24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7.8%,资金投向是房地产,属于主动管理类项目。

信托资金的用途是:以股权增资和股东借款形式投放给湖南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信信托监管下全部用于项目公司债务结构调整、土地款支付和本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启动后,可通过银行开发贷款、销售回款、湖南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岸地产”)原股东追加投入进行后续开发。

其实,从这个表的信息就可以知道该信托计划的一个基本结构了。通过股权增资和股东借款的形式,向房地产项目进行注资;是房地产信托项目中的常见一类操作。

追踪金岸地产

公开资料显示,湖南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0日。经营范围是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行业的投资及投资管理活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等。

从股权结构来看,大股东安信占比75%,另外两名是自然人股东。公司注册和实缴资本均为20000万元。人员规模小于50人,是典型的小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符合安信在房地产领域的一贯套路,通过股权形式参与到小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运作当中。相对于百强房企而言,这类项目中,安信的溢价能力更强,回报更为丰厚,但是相对应的风险也越大。

这种操作模式本身是没问题的,但是安信却把它玩成了旁氏骗局,这是后话。

二.投资者损失几何?

此次判决中的有争议的地方,就是法院没有采纳投资者认为安信“未尽职履责”。针对投资者提出的赔偿要求,法院给予了驳回。

通过资料查询可以看到,该项目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否则也不会逾期近一年的时间,但是有问题这不代表就属于违法违规或者重大失职行为。法院的判决是严谨的,而且从后续的法律诉讼和进展来看,该项目目前已经有了定论。

从法律执行和裁判书中,可以看到项目的端倪。2020年7月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9)沪01执951号,把整个案件的情况剖析在了我们眼前。

该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为安信,被执行人为金安地产和湖南经天纬地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经天纬地”)。

这里很多人有疑问,经天纬地跟金岸地产有什么关系?从股权结构来看,经天纬地的实控人属于金岸地产的两个自然人股东。资料显示:经天纬地是株洲市政府电子商务服务合作企业,是政府指定的阿里巴巴株洲产业带唯一运营服务商,主要代表政府推进株洲特色产业电子商务平台的搭建、推广与运营。

法院的裁决

从审理经过来看,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同时责令金岸地产、经天纬地和两名自然人向安信支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559,731,252.9元,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627,131.25元。

资产保全这一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查封了金岸名下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的部分房地产及在建建筑物。后来安信和金岸地产达成和解,申请了对部分已查封房产的解封工作。由金岸地产自行出售,所得欠款用于归还债务。

相关截图也一并发到网上,供投资者进行参考。

所以说对株洲项目的投资者而言,究竟会损失多少要看最终的一个核定结果和资产处置情况,大概率是不会血本无归的。因此该项目的投资者一定要理性去看待这个项目本身,投资者的损失和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该项目本身,确实是没有重大过失。至少从法院的认定结果来看,是没有采纳投资者关于安信未尽职履责的陈述的。

注意到裁定书的时间是今年6月19日,从房产被查封到解封,再到销售还款需要经历一个过程。所以该项目最终的兑付情况,要看房产的销售情况。由于具体的信息无法获取,也只能延伸到这里。

从中商产业研究院发布的研究数据来看,株洲市的GDP总量处于全湖南省的第五位。从株洲政府网站获悉,前三季度,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203.2亿元,增长2.9%,增速分别高于全国、全省2.2和0.3个百分点,今年首次高于全省水平。

株洲经济发展整体还是不错的,呈现加快恢复、回升明显、趋稳向好的运行态势。希望房子也卖的不差吧,这样能够加速回款和兑付。

三.几点信号值得关注

在了解完整个项目的结构和法院的处置情况之后,再来跟大家一起探讨这个案件所释放的几个信号。

1.合格投资者的认定

本案中,杨浦区人民法院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一个是基于其购买的金额,第二个就是投资者的过往投资经历。

从案件事实来看,原告认购信托前多次认购其他理财产品且金额较大。两位自然人的购买金额分别为871万和335万元,都不是小数目。依此来认定原告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负有审慎投资的义务。既然作为合格投资者认定本身没有问题,那么就要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对信托计划产生的风险要自负。

2.尽职履责的边界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是自《九民纪要》出台以后,牢固扎根于行业的一个共识。此次案件中,对于安信是否尽职履责是焦点,同时也是一个争议点。

无论是在法律法规中还是在《九民纪要》中,关于尽职履责只是一个说明,远没有像刑法中规定的那么细致。因此尽职履责的边界在哪里,就要依赖法院的一个判决。而且这样的审判,对于今后这一类案件就会有一个标杆的作用,也就是所说的“同案同判”。哪些行为会被认定未尽职履责?哪些又不构成呢?

从法院认定结果来看,该项目不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即安信在这个株洲项目中没有违背受托人义务。很多人从情感上不能接受,但是从第一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事实就是如此。

至于后面原告所提出的尽调不充分,认定产品的推荐和宣传没有充分揭示风险,导致错误的投资决策,法院没有采信。这也提醒投资者,主张信托公司对某个信托计划赔偿,要能论证出信托公司不尽责,并且不尽责和信托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传递的信号

株洲项目之前,笔者曾经花了大量的篇幅去介绍国内信托破刚兑第一案,即吉林信托-松花江77号山西福裕能源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松花江77号”),如果把两个项目结合来看,那么其实就能越来越清楚今后法院在类似的判决当中的一个思路。

历时七年债转股!信托破刚兑第一案终落幕,仅有8.82%本金兑付

松花江77号中,曹先生的投资金额为5000万。从既往投资经验,法院认定属于合格投资者。既然作为合格投资者,风险只要自担的。跟本案中的两位投资者,何其相似?

在项目没有认定确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等行为时,投资者是需要进行风险自担的。比如松花江77号,最后也没有认定该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过失。

由于该项目年代久远,且没有更深入的报道,所以判断吉林信托在整个项目中的尽职履责情况。这个项目最终是以债转股的形式收场,然后给投资者兑付了不到10%。剩下的就是以债转股的形式,让信托投资者变成了项目公司的股东。

之前分析过这个项目,吉林信托在这个项目管理过程中,难言尽责。但是分析是一回事情,法院采纳和判决是另外一回事情。中间还牵涉到众多复杂因素,这里不一一展开。所以也提醒投资者在今后的投资过程中。需要更加谨慎且充分评估项目的风险。

法律研究欠缺

从“松花江77号”到安信的“株洲项目”,目前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学界正在进行积极开展工作。

2018年以来,国内金融环境面临深刻变化和调整,《资管新规的》的出台,整个信托业转型改革的压力加大,行业风险不断加剧,严监管趋势持续至今。一系列政策的持续出台,推动信托业积极转型的同时,也在进行一个排雷的过程。

相应的在这个过程当中,踩雷的信托计划和信托公司逐渐增多,营业信托纠纷也在不断增加。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随着信托纠纷的增多,审判实务中逐渐呈现出三大矛盾:新型信托业务发展带来的事实问题,监管趋严引发的对法律适用的回应问题,以及信托纠纷裁判思维上的错位研究基础。

《资管新规》颁布,信托业监管逐渐严格,配套政策相继落地。加上最近对融资类信托规模的压降工作,使得融资类信托规模有所降低,但间接地促进了信托行业的转型。目前各家信托公司都在发力服务信托、慈善信托以及家族信托等领域。

写在最后

此次案件传递的信号是多元和丰富的,更多的价值有待专业人士挖掘。这里仅仅代表一家之言,不足和不专业之处欢迎交流。

考虑到本案件的当事人为安信信托,而安信的问题相当之复杂。所以不能简单以此案件推定安信其他项目会按照类似的情况判决和处理,这是不正确的。由于本项目不在上海银保监公布的17个违法违规项目当中,所以两者绝对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况且这个项目已经做了处理和后续措施,期待能够早日完成兑付吧。

但无论如何,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都要得到保护。

目前时间已经到了12月,备受各方关注的重组依然没有确切的消息。如果不出意外地话,那么安信股票明年大概率要暂停上市。但是重组和风险化解工作还在继续,投资人也只在煎熬中默默等待。

越来越多的信托纠纷案件中,越发感觉到法律的重要性。所以拿下司考证书已经提上明年的议程,争取明年通过、进而更好地拓展视野,打造个人竞争力,同时更好地做投资者服务和教育。

寒冬已至,春天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