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深圳证监局发布了对深圳富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兴基金”)的监管措施,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此举旨在强调私募基金管理的规范性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据了解,富兴基金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经查,富兴基金管理的富兴鸿蒙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鸿蒙1号”)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同时也未按照约定为投资者办理赎回,显示出该公司未能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此外,富兴基金还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鸿蒙1号的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深圳证监局表示,富兴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中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条款。因此,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富兴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富兴基金在接受监管措施后表示,将认真反思和整改存在的问题,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业务的规范性和稳健性。同时,富兴基金也将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