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房产报道报道《合肥一项目业主集体讨说法,售楼部大门紧闭!产权仅剩26年,最多交8万“服务费”!前期宣传的开发商、物业全变了……》,文中列举了肥西加侨波普驻区爆发维权,业主集体前往售楼处找开发商要说法,但售楼处大门紧锁,不给业主进去,未给业主满意的答复。

文中报道如下:

业主称最多交8万“服务费”

根据业主提供的的购房合同可以看出总房款是272058元,而实际上,还额外交了6万元的“团购费/信息服务费”。据了解,很多业主都额外交了5万-8万的“团购费/信息服务费”。

先交钱后拿房

交房当天,必须先交钱才能看房验房。物业与售楼部配合,阻拦业主进入室内验房,必须先交钱才允许进去看房,不交钱的业主被集中拒在门外。

房屋质量堪忧

A、房屋内部栏杆一拨就送松脱了,地坪裂缝斑斑,轻轻一踩就开裂晃动。

B、公共消防通道楼梯破损严重

C、部分楼层水表滴水,房间下水管防水没做好,进户水接头不明确;

D、楼层配电房电线桥架周边安全隐患,封堵用模版简单封堵;

E、交房时验房,发现连装空调的位置都没有预留,经业主协调,开发商妥协说空调外挂机统一集中放在楼层两侧,但业主需要自费购买多出的铜管,意味着中间户安装空调,要多付十几米的铜管费用(铜管市场价100-120每米)。

前期宣传的开发商、物业全变了

楼盘名字写的加侨波普驻区,在售宣传时也声称是加侨地产承建,但在交房时开发商告诉业主跟加侨没有任何关系,开发商告知业主现开发商为肥西县绿水青山生态酒店有限公司。

另外,合同上签订的物业公司,跟交房时的物业公司也不一致,物业在未通知业主的情况下擅自更换物业,且前期售卖时宣传物业费1.9元/平,交房时却变为2.47元/平。

产权仅剩26年

开发商06年拿的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产权仅剩26年。

实际与宣传不符

前期宣传的是商住两用的公寓房,样板房也是按居住的公寓装修的,但合同上却写仅做办公用。

前期宣传公寓与别墅区一体,但实际交房现场却与别墅区筑起了一道围墙。

开发商:肥西县绿水青山生态酒店有限公司

据天眼查信息显示,肥西县绿水青山生态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9月10日,注册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大道,法人代表为张亭。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许可经营项目:餐饮、桑拿、住宿、休闲(筹备期间:未取得行政许可证不得经营)。

淮南昊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资4000万,占肥西县绿水青山生态酒店有限公司80%股权,夏本法、陈永涛各占10%股权;张亭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永涛为监事。

淮南昊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淮南昊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24日,注册地位于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地月伴湾1-4-103室,法人代表为胡贵。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酒店经营管理、酒店员工技术培训、酒店信息咨询服务。淮南昊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

胡贵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吴君为监事。

加侨地产参与了吗?

楼盘名字写的加侨波普驻区,在售宣传时也声称是加侨地产承建,但在交房时开发商告诉业主跟加侨没有任何关系,开发商告知业主现开发商为肥西县绿水青山生态酒店有限公司。

那么,加侨地产参与了吗?据媒体报道显示,陈永涛,安徽人,是安徽加侨投资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上海融兆、上海洪瑞、淮南金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加拿大华人社团联席会荣誉主席,加拿大安徽同乡总会终身荣誉会长,安徽省海外交流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名誉会长。近年来,陈永涛先生以回报祖国,回报家乡为已任,怀着赤子心和报国情,积极参与国内投资建设,加速家乡经济发展,组织和参加重大涉侨活动,广泛引进外资,多年来为促进家乡、国家与国外的经贸文化交流发挥重要和积极作用。

如此看来,安徽加侨投资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陈永涛和肥西县绿水青山生态酒店有限公司持10%股权的陈永涛是否是同1人,不得而知。

应该“假一赔三”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其实,这并不准确,严格依照法律,有些购房人是可以获得三倍赔偿的!

法律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此条是对关于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保护条件的规定,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认定购房者为消费者【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注:此条修改过2次,见下图:

此条是关于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综上,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一倍限额源自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一些购房者确定为消费者,依照2016年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经营者应当退一赔三,故符合消费者条件的购房者也应当有权向房地产开发商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