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企业于境外上市均绕不开搭建VIE或红筹架构,这中间就会涉及到办理37号登记。37号文,全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由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替代了过去使用的75号文。该文所规定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普遍被简称为“37号文登记”。 

  在哪里办理37号文登记?  

搭VIE或红筹架构时,境内居民个人在设立了境外架构后、设立WFOE之前,应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如果不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将难以调回境内使用,而且,会造成WFOE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利润、出资等)均不合法,从而可能会对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碍。

另外,如果银行在对境外架构进行穿透后发现境内个人股东(甚至持股比例非常小)通过境外架构持股未办理37号文登记的,境内实体公司不能办理任何股权转让、增资等股权变动手续。

 何时办理办理37号文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办理37号文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除支付公司注册费用外,不得发生其他出资(含境外出资)行为,否则按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处理,可能需要交纳罚款、出具说明函详细说明理由,由相关外汇局按照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审核办理补登记。

由此可见,37号文登记需在“出资”之前完成。该等“出资”不能以我们惯常所理解的出资概念来理解,在搭VIE或红筹架构中,境内外架构的连接,即设立WFOE或境内运营实体变更为WFOE即视为出资完成。

一般通过境内权益(内资公司)注册地的商业银行进行申报,且必须在WFOE设立(以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为标志)前办理。

实际操作中,以境内企业注册地银行为办理机构,如有多家境内企业且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可以在主要企业注册地银行集中办理。

 如何办理37号文登记?

落到实处,37号文登记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协助申请人准备、整理全套申请材料,并根据银行经办人员的反馈修改材料,直到办理银行审核通过,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并在外汇局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最终出具《业务登记凭证》。

37号文中载明办理登记所需提交的包括:

申请书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境内居民身份证、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境内企业同意境外投融资的股东会决议、境内居民个人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等。 申请文件的准备需关注如下要点:

申请书 

申请书需对申请人、境内企业、境内特殊目的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对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安排进行说明,并对境外后续融资安排,融资资金使用计划及调回安排进行规划。申请人简介处应写明申请人的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已经确定境外投资人的,还需说明境外投资方背景和投资意向证明。对返程投资安排应分步说明重组过程。

涉及多人共同申请的,可共用同一份申请书,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需要各个申请人单独填写。

特殊目的公司SPV登记注册文件

包括特殊目的公司的注册证书、股票证书、股东名册。

境内居民个人持有拟通过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需提供境内公司营业执照、盖有工商局档案管理中心查询章的章程、加盖公章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其他文件

除了37号文要求的资料外,银行还要求提供一份详尽的商业计划书,与境外投资方签署的投融资协议或投资意向书,申请人的承诺函等资料。

  其他问题    

一.是否每一名境内股东都要单独设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单独办理37号文登记?

首次登记后,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现任何重大变更需及时办理37号文变更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特殊目的公司持有的开曼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即第二层变化)则无需变更登记。正因如此,搭建红筹架构时每位创始人都会单独设立一家海外持股公司,以避免当其他创始人的持股发生变化时,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繁琐程序。

二.员工股权或期权激励计划如何办理外汇登记?

37号文规定,员工获得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或期权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在行权前申请办理37号文登记。但在实践操作中,因为员工持股比较复杂,不确定性比较大,因此外管局对于员工持股的外汇登记比较谨慎。变通的做法是:如果员工人数不多的,则由大股东代员工持股;或者由员工先在境内实体公司持股,再作为创始人身份随同大股东一并办理37号文登记。但在第二种方案下,有些银行要求创始人必须在境内实体公司持股一年以上才可办理37号文登记,否则不予办理。因此还需提前与拟登记银行提前沟通。


附:无锡尚德开曼设立公司上市案例

尚德控股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公司)系国内第一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非国有企业。2001年1月,施正荣先生全资所有的PSS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Pty. Ltd.)和境内几家公司(江苏小天鹅集团、无锡国联信托投资公司、无锡高新技术投资公司、无锡水星集团、无锡市创业投资公司、无锡山禾集团等国企)共同组建无锡尚德公司(Suntech China),其中PSS持有无锡尚德公司25%股权,后增至31.389%。

为上市法律重组,2005年1月,施正荣先生和百万电力公司(Million Power,注册于BVI)共同在维京群岛设立尚德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即Suntech BVI),施正荣先生控股60%。经过一系列交易,尚德BVI公司直接或间接地收购了无锡尚德公司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交易包括尚德BVI公司从施正荣先生手中收购了PSS的全部产权。

2005年5月交易基本完成,无锡尚德成为尚德BVI的外资全资子公司。同时引进高盛、龙科等海外战略投资(8000万美元),施正荣先生最后持有尚德BVI公司46.8%的股权。

2005年8月,由施正荣全资控制的壳公司D&M Technologies在开曼群岛注册尚德控股公司(Suntech Cayman)。之后,尚德控股公司与尚德BVI公司股东进行股权置换。

这样重组之后,尚德BVI成为施正荣控制的尚德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亦即尚德控股公司间接全资控制无锡尚德公司。无锡尚德公司拥有公司全部资产,并进行公司所有具体业务运作。

2005年12月14日,尚德控股公司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无锡尚德公司所涉及的太阳能电力开发属于国家鼓励外资投资行业,因此,无锡尚德公司进行海外上市法律重组相对而言较为简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