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企业2020年委托其境内关联乙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费用100万元,其中:乙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2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6万元),利润8万元,不考虑其他情况。

问题:甲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多少?
【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政策关键词】实际发生额的80%。
理解:上述“实际发生额”是甲企业的实际发生额,不是乙企业的发生额,也不是乙企业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
【正确加计扣除的金额】
2020年,甲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75%=60万元
【少加计扣除额情形一】
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不是:92×80%×75%
【少加计扣除额情形二】

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不是:86×80%×75%

问题: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范围?
【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政策关键词】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理解:对委托研发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涵盖的费用范围是乙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不是其“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
【正确理解】
乙企业应向甲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2万元的明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