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险因地而异?税延产品试点打头阵,专属产品欲补地域空白!
“当你老了,走不动了……”我该怎么办呢?
养老成为人人面临的问题!
近日,有报道称,监管部门下发《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显示,拟自3月1日起,在北京市、浙江省两地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这是继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之后,又一款政策主导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试点。
填补空白
网络“自由”职业获专属保障
资料显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一款以养老保障为目的,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并规定领取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该产品要求积累期不得短于五年,领取期不得短于十年,如投保人年龄在60岁以上者,积累期不做期限限制。
从该产品的主要适用对象看,《征求意见稿》从特殊情况出发,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交费支持,单位交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相关个人账户,权益全部归属个人。
也就是说,像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快递闪送等,通过网络平台自主注册获得“工作”的人员,也可以获得专属养老保障。
此外,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同时,在积累期,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投资组合转换功能,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期限内可转换次数、转换时点,以及转换费用收取标准等。
在养老金领取上,保险公司需提供定期领取、终身领取等多种方式供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应制定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下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可根据利率、死亡率变化对转换表适时调整。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可选定当期转换表,也可选择在积累期内其他时点确定转换表,转换表一经确定,不得调整。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开始领取养老金后,不得调整已选定的养老年金领取转换标准。
不同投保对象,灵活投资、组合领取,让商业养老保险更加丰富,这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填补了市场中的养老空白,扩大了保障范围,与国家在养老保险领域的政策取向不谋而合。
税延养老险不及预期
专属养老险补位?
事实上,说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问题,在2020年年底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就已经明确点出。
当时,黄洪表示,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养老保障第三支柱统一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其长期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特点,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制度标准,进一步提升第三支柱的保障水平。而对于下一步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他当时给出了几个方向,其中就包括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适当扩展保险责任,提供更加灵活的养老金积累和领取服务。
可以说,对于商业养老保险方面的推进,监管始终在探索更多的新路径。
2018年5月,监管部门宣布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最先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扩大了消费者选择空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养老保障。
有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4月底,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19家公司出单,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亿元,参保人数达4.76万人。
尽管试点进展较为平稳,但从过程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推出让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吸引力不再;试点效果不明显,业务总体规模不大,市场普遍反映政策吸引力不足等。
为此,在2020年两会期间的提案中,有全国政协委员就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提出了部分建议:
○ 修订与新个税法相适应的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
○ 尽快出台新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或延长试点期限,稳步推进试点扩面扩容。
○ 为降低政策推进难度,可考虑先行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扩面工作,使更多居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应调整税收优惠额度,提高政策吸引力。
不过,从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情况看,我国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大部分问题需要在实际中探索。此次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开始试点推出,除解决现实中的养老问题外,可在加速推进商业养老保险方面缓解社会压力。
纠偏商业养老
以试点形势逐步减负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说过:“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和社保基金一样,都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活命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事关就业养老等民生大事,关乎中国民族的发展未来,各部门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支持商业养老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
但大部分人对养老保险的概念还停留在国家支持层面,对于商业养老保险,很多人会将其异化为“有钱人的权利”。对于商业养老保险的“偏见”,很多人依旧停留在“商业”层面。他们可能认为,商业养老保险仍然是企业赚钱索利的工具。
而且说到养老,很多人依旧会想到中国传统的养老方式,即依靠子女来养老;也有人会想到借助养老保险来增加保障,缓解儿女压力,但他们所触及的层面也仅仅停留在靠国家或雇主帮忙养老;仅有少部分人会借助商业化的养老保险,自己解决养老。
就目前看,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即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为“第一支柱”,政府倡导并由企业自主发展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为“第二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为“第三支柱”。
然而,这“三大支柱”发展并不均衡。其中,以政府为主的基本养老保险“一支独大”,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展也相对迟滞,而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还未成型。尤其是在老龄化加剧的当下,政府支出压力增大。
据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2019-2050》显示,2019年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为4.26万亿元,此后将会持续增长,预计到2027年将达到峰值6.99万亿元,然后开始下降,到了2035年可能会耗尽累计结余。
国家养老金结余不可能源源不断,需要社会企业为国家“减负”。为此,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个人乃至国家可以依靠的对象。
但推行商业养老保险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试点则是一个试探的过程。在试点中,逐步渗透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改变人们对商业养老保险的看法,才是解决养老问题的关键。
商业保险不断扩容是趋势
2017年,在《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中,国务院就商业养老保险进行了解释:
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是作为商业保险的一种,但商业养老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在被保险人年老退休或保期届满时,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养老金的一种保险。按月或年定期返还养老金,是商业养老保险的最大特征。
定期返还的性质,与社会养老保险一致,可以使老年人在养老阶段获得一定的收入来源,缓解生活压力。从险种看,年金险、两全险、定期保险、终身保险、万能型寿险等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起到养老的目的,也可属于商业养老保险的范畴。
为此,商业养老保险,应该算是一个保险产品的统称,是为养老“埋下”的果实,可以分为多个险种种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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