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余热未退,有关“双十一”的商标之争再回公众视野。

11月14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京东诉商评委一案,阿里巴巴作为第三人参加庭审。庭审持续了约1小时,未当庭宣判。

京东申请注册了“京东双十一”等五枚商标,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京东遂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至法院,而在此前将“双十一”注册成功的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法院提供图示

庭审中,三方就涉诉的“京东双十一”等商标,与注册在前的阿里“双十一”商标是否存在近似,会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这两大焦点问题进行辩驳。

因20111年11月1日,阿里巴巴集团申请注册了商标“双十一”,商评委经过审理认为,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巴巴公司的“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11”等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诉争系列商标或予以无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京东起诉称,“双11”“双十一”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业促销活动节日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本类别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标既缺乏显著性,在涉案服务类别上又不具备任何知名度,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诉裁定关于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源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对此,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诉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阿里在先注册的商标在服务的方式、服务目的以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诉争系列商标虽经过一定设计,仍易识别为“双11”,阿里在先注册商标均为文字“双11”、“双十一”。

阿里的代理人庭审中说,“双十一”活动由阿里开创,并为此投入了大量的宣传。早在2011年、2012年,原告还没有使用任何的“双十一”来宣传。原告注册诉争的“双十一”商标,是有主观恶意的攀附或搭便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