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财经3月12日讯(陈瑶)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存在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违法事实,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被给予警告,被罚人民币4266.16万元。

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附件1第十二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内容,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于2021年3月3日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网站显示,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是直属中国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2008年12月改制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国务院明确国开行定位为开发性金融机构。2017年4月,“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国家开发银行”,组织形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因外汇违规,国开行海南省分行多次受罚

年内已领罚近55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国开行海南省分行今年第一次因外汇违规受罚。早在今年1月12日外汇局公布的行政处罚显示,因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国开行海南省分行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没合计1197.91万元,同时该行相关人员被警告、罚款。

具体为对该分行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97.91万元人民币;对该分行时任行长胡某某给予警告,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对该分行时任行长杨某某给予警告,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对该分行时任副行长王某某给予警告,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至此,国开海南省分行今年因外汇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已领5464.07万元罚单。

国家严查外汇违规

建行、工行等共14家银行被罚

凤凰网财经查询发现,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2月3日发布了关于银行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共通报11起银行外汇违规典型案例,涉及的14家银行机构共被处罚款5317万余元,除了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外,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东兴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东兴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西安分行、华商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广发银行温州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常州市分行、华夏银行苏州分行、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都存在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资本金结汇、跨境担保、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银行卡交易、跨境债权转让等业务。

外汇局相关人士介绍,下一步外汇局将在实现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同时,加强外汇监督与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此外,密切关注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变化,加大对重点主体、重点渠道、重点业务的非现场监管与检查力度,从严从快查处虚假欺骗性交易;坚持对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外汇违法案件“以案倒查”,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跨境通道或服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