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披露的一张罚单引发关注。

据罚单显示,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信昌)因为“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被罚款18638995.5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91.63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该条款内容为:“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市场不解,为何兴信昌新被罚款金额会达到其违法所得的31000多倍?对此,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就此问题咨询了青岛外汇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应表示,兴信昌为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具有显著的“假外资”空壳企业特征,“如无生产经营痕迹、无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仅为挂名并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境外股东公司实控人为境内个人、资金快进快出等,资金汇入后通常快速结汇全额转移到疑似地下钱庄控制账户,形成循环操作。”

这类采取“资本金汇入+地下钱庄汇出”的虚假外资模式,既不能在税收、就业等方面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完全背离招商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等政策初衷,而且还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形势判断的准确性,不利于宏观经济决策。外汇局对虚假欺骗性交易一直采取绝不姑息的态度,坚决依法打击。

“该企业违反了汇发〔2014〕37号文的有关规定,存在非法汇入行为,违法金额合计28830000美元(折人民币186389955元)。”因此,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其非法汇入金额10%的比例对其进行处罚,共处罚款18638995.5元。

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该企业因非法汇入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属于违法所得,因资金停留时间较短,产生利息合计为591.63元,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依法予以罚没。